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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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解除與房地合一 | 張珀瑜 | 2021-03-07 08:41:00 | 房地買賣並已移轉(適用舊制只有土增稅)。問題1.如雙方合意解除買賣,並將房地移轉回原出賣人,現在又再為出售時,是否有房地合一的適用?問題2.如是法定解除,並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情況與問題1是否有別?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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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alven | 2021-03-08 02:58:00 | 因為是另一個契約行為(合意解除契約)而再次取得房地所有權,其再次出售時,該房屋的持有期間,以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 |
2 | Calven | 2021-03-08 03:07:00 | 原已出售之不動產經法院調解成立回復所有權者,再行出售時,應如何認定取得日期及持有期? (一)取得日期: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日。(登記原因為「和解回復所有權」) (二)持有期間:自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 |
3 | 如果鄉市公所調解,其效力 | 2023-02-01 12:07:00 | 如果鄉市公所調解解除契約回復所有權,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及調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