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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輩因配偶身分受贈舊制不動產,子女繼承該不動產後出售或都更,請問能否適用舊制房地稅? | christine | 2026-08-17 20:32:00 | 請問: 父親在民國60年買賣取得不動產,115年贈與不動產一半持份給母親,若兒子未來繼承該不動產(一半來自父親、一半來自母親),再參加都更或出售不動產。 1)依據『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母親的取得日是否可以回溯到父親的原始取得日? 2)兒子繼承後出售是否符合『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函釋』,可以選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3)若上述皆非,未來兒子繼承後出售,繼承自父親的部分可選擇舊制?而繼承自母親的部分適用新制,成本為母親過世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 ?持有期間是父親+母親+兒子累積持有期間? 非常感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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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9-07 08:23: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稅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據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您父母相互贈與如符合上述規定,母親出售時應以父親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二、依據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是您未來繼承父親持有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三、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您未來繼承母親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開始日為取得日,得將被繼承人持有該財產之期間合併計算,交易所得計算方式=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