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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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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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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樂,您好:
有關您詢問重購透天申請退稅及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一案,說明如下:
1.按『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所明定。
2.次按『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1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明定。
3.如欲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或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尚符合須符合前揭規定。
4.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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