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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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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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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瑜珈室收費及開立發票疑似違規情形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銷售瑜珈教學勞務,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等資訊,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瑜珈課程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二、如您欲檢舉有關逃漏稅案件,請您以書面方式或透過檢舉逃漏稅信箱(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600w/h01/am),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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