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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補習班免稅發票更換同時用折讓單與舊發票互抵 FEN 2025-10-27 10:36:00 蔽公司收到員工外訓發票,受訓單位開立免稅發票。取回發票後發現有誤要更換,該補習班除了重新開立外,也提供一份抵銷原發票的折讓單。 請問遇免稅的進項折讓如何申報? 我們可以直接申報更正後的發票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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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30 08:32:00 FEN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取得開立錯誤發票及其折讓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臺端所詢事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若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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