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Q&A 壹.課稅範圍(共59題) 一、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110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利用下列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1)現金繳稅: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間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 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再 (3) ATM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4)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5) 信用卡繳稅 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412-1111或412-6666;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1111或+886-2(或4或7)412-6666。服務代碼輸入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本項繳稅方式手續費由納稅人自行負擔, ①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之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 ②如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③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6)票據(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2.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稅款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或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或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或因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等情形之一者。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3.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配偶)有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獲核准報備災害損失或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或其他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可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110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納稅額應該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例如103年6月有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就應按照20%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也就是應申報繳納4萬元所得稅,即以所得額20萬元乘以20%申報納稅。另外,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那麼他因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報酬,仍然應該自行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 1103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 不屬於前面兩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二、那些所得應該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所得計算方 法有那些? 1104 綜合所得總額包括那些所得?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1105 轉讓符合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照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個人在取得以後轉讓,如果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則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報納稅,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至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請參考第1135解答。如果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值,應用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股利所得,申報所得稅。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額10元,轉讓價格12元,那麼應申報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轉讓" (財政部68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71號函)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1106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11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1107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1108 什麼是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1109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及獎學金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教人員子女的教育補助費要課稅,獎學金則免稅,兩者的區分說明如下:獎學金的發給,是以在學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可以免稅;而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是根據在學的子女人數發給,沒有特別的獎勵條件,是屬於薪資的一種,要合併薪資所得課稅。但如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所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刪除,自101年薪資所得恢復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 (財政部61年8月15日台財稅第36893號令) (財政部68年2月28日台財稅第31254號函) 1110 養老金、退休金及資遣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的規定計算所得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不包括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1111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1112 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1.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標準的話,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2.如果是不管有沒有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加班費的話,是屬於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 (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 1113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1114 什麼是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亦屬存款利息。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利息可以免稅。另外,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及前3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及第14條之1) 1115 什麼是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 1.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2)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3)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項收入。 (4)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的典價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收入。 2.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1116 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可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3.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3年度利率以年息1.37%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 (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1117 典價及押租金計算租賃收入的標準如何?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3年度利率以年息1.37%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 1118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1.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1119 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租金或押金,但是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第58929號函)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1120 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顯然比當地一般租金還低,國稅局可以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上面所說「當地一般租金」,係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的租金,計算方式是這樣的:如果是供住家使用,則把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核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是全年的標準租金收入,再減除43%必要費用,就是租賃所得。 (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 (所得稅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 1121 什麼是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是指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 1122 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的所得,它的計算方式分項說明如下: 1.出價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例如張三出售高爾夫球證乙張價格500萬元,支付佣金20萬元,當初購入的成本是200萬元,那麼張三的財產交易所得就是280萬元。 2.因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 3.個人出售土地和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產生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1123 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金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稅務機關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至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請參考第1139題解答。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 1124 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A.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 B.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2)新北市: A.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6%計算。 B.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3%計算。 C.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D.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 E.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3)臺中市: A.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計算。 B.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C.西區、南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D.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E.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F.北區及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G.大里區、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H.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I.神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J.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K.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4)臺南市: A.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B.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C.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D.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E.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F.佳里區、善化區、新市區、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G.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5)高雄市: A.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及前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 B.苓雅區、前鎮區及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 C.小港區及楠梓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 D.鹽埕區及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E.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F.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G.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及路竹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H.林園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2、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部分: (1)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2)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3)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及龍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4)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3、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A.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B.基隆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C.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2)縣轄市: A.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B.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C.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及臺東縣臺東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D.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鄉鎮: A.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B.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C.苗栗縣苑裡鎮、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田中鎮、屏東縣潮州鎮、 東港鎮、恆春鎮之墾丁路及墾丁路和平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D.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1125 轉讓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取得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股票,是不用計入取得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股東在取得後再將這類股票轉讓時,就應該按照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83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 1126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以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等都是。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 1127 舉辦展覽頒發入選作品之獎金,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這個問題分兩部分來說明: 1.如果入選作品在展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的獎金,得獎人並應將這項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2.如果入選的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而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就屬於稿費收入性質,這項收入與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和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而超過18萬元時,超過部份可以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剩下的餘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74年9月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 1128 什麼是其他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外,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要以這項收入減除它的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 1129 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果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課徵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69年4月15日台財稅第33034號函) (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 1130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補助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應該要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給付時不用扣繳,但要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的規定,在次年的1月31日或法定申報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 1131 撫卹金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個人(不分身分)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2.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 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免納所得稅。如超過時: (1)如為一次領取者,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按該減除金額後的餘額,半數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 (2)如為按期領取者,以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 1132 贍養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的財產,不課徴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1133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1134 所得中有那些是變動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變動所得包括: 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非按月支領者)之報酬(屬薪資所得)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之地價補償(屬其他所得)。 2.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之部分(屬其他所得)。 3.公、私有耕地因開發工業區或實施市地重劃而終止租約或註銷租約,承租人依廢止前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取得以補償地價三分之一或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費。 前述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 (財政部91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84號令) 1135 個人出售股票或轉讓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 所得稅?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他的出資額,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而他的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所持有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 (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 1136 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規定之股票,如欲放棄緩課所得稅之獎勵,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公司非特定之股東取得符合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 (財政部87年9月3日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 1137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目前一時貿易所得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號函) 1138 個人出售汽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1139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1.成本方面:包括 (1)取得房屋的價金。如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1140 什麼是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至其計算方式如下: 若屬103~104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①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②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③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 1141 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還有領取其他加發之款項,是否屬退職所得? 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該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880451483號函) 1142 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尚還有領取 一次加發具退職性質之給與,應如何計算? 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該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如下: a.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末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期數 期數 退職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金額 ×﹝(1+利率) -1﹞÷﹝利率×(1+利率) ﹞ b.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初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期數-1 期數-1 退職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金額×{﹝(1+利率)-1﹞}÷﹝利率×(1+利率) ﹞+1} c.利率﹕按年領取者依退休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計算。按月、季、半年領取者,依上項年利率 之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二分之一計算。 d.期數﹕以退職時之年齡計算至國人平均壽命75歲止之年 數,依分期退職所得係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領取計 算之。按月領取者,一年之期數為12期,按季領取者, 一年之期數為4期,按半年領取者,一年之期數為2期, 按年領取者,一年之期數為1期。 (2)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比例(B)=1-(A)。 (3)一次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50﹪。但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大於「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者,以「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計算之。 (4)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65萬元×(B)。 * 各年度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參考第1140題。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同前開2.(1) a至d.。 (2) 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同前開2.(3)及(4)。 (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4號函)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847號函) 1143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於何種所得?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參考第1142題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90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962號令) 1144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政)務人員,計算退職所得時之服務年資如何計算?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1145 公益彩券之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2類,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經銷商銷售彩券之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獨資事業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 2. 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財政部92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383號令) 1146 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應如何計算所得? 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即所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103年度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承銷人取得該筆佣金收入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 ( 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 財政部104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404503601號令) 1147 公益彩券之乙類經銷商(即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如為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公司個人股東、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使用統一發票之乙類經銷商,須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將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自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前述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由獨資資 2.另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增列第2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獲配的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已無前述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3.但自104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1148 公益彩券之乙類經銷商,如為免用統一發票者(即小規模營利事業),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對於每月營業額未達200,000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事業(即小規模營利事業),已不再核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乙類經銷商得按稽徵機關查定的全年銷售額,依財政部頒訂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標準(經營兩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的純益率為準)計算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小吃冷飲攤販兼做公益彩券之乙類經銷商,其10" 1149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 1150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應申報之所得有那些?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 "1.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0,000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103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3.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財政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 三、如何以逐項列舉費用方式申報租賃所得? 1151 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折舊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 3.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 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1152 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修理費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舉證修理費項目應檢送的文件為修理費的發票或收據正本,而且須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點;另外還要符合下列情形: 1.必須是在租金收入年度所支付的,以憑證所開立的日期為準。 2.修理費如果是屬於資本性質支出,因已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不得認列。 1153 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保險費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舉證保險費項目應檢送的文件是這個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核認條件必需為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1154 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舉證地價稅、房屋稅及附加捐項目應檢送的文件為地價稅、房屋稅稅單正本或影本,核認條件必需符合下列情形: 1.必須是屬於出租年度的稅捐,而且在當年度已經繳納完畢。 2.稅單的所屬期間必需與當年度出租期間相符。 3.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還未滿一年的話者,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1155 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自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舉證貸款購屋出租的利息支出項目,應檢送的證明文件分下列2點來說明: 1.這間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的利息收據或貸款銀行的證明清單,並須註明貸款房屋的詳細地址。 2.如果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上沒有註明貸款房屋地址時,請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 此項利息支出項目核認的條件僅限於利息,至於它的本金、逾期息、違約金等均不可列入;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四、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如何課稅? 1156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何時恢復課稅 ? 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亦即軍教人員應自102年5月起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予以併計結算申報。 1157 有關現役軍人薪資所得恢復課稅後,其所得徵免及其適用之 所得稅法規定為何? 國軍官兵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財政部102.09.23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0號令) 序號 1158 現役軍人領取屬100年度以前之薪資所得,如何課稅? 因應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其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如屬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但下列薪資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2.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之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3.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領取之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4.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以前實際工作情形,於101年以後領取之各項勞務報酬(例如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席次數給付之兼職費等)。 5.軍教人員依100年12月 31日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6.國軍官兵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7.至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之薪資所得,如有溢領而於101年以後繳回者,非屬繳還年度所得之減少,尚無更正繳回年度所得問題。 (財政部100年9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56020號函) (財政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1034200號函) 1159 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 訓教官等支領各項給與,其所得徵免及其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為何?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財政部102.09.23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 序號 註:一、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須由教育部依下列原則認定並函經本部同意: (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 (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 (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 (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二、前開經認屬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其支領依據如遇相關機關修正名稱或廢止後另定新法規,惟性質不變者,則由教育部逕行函知各相關學校並副知本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毋須逐案函請本部同意。 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財政部102.09.23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 序號 註:其他各項給付參照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徵免所得稅法據 貳.減免範圍(共40題) 一、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寫免稅額、扣除額? 1201 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那些? "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及扣除額,103年度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85,000元,但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27,500元。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說明如下:" 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列舉扣除額包括的項目有以下9項: 1.捐贈 2.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7.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9.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共有6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年度起適用) (所得稅法第17條) (政治獻金法第17、18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1202 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3年度為108,000元,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108,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例如某甲103年度薪資所得有5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50,000元,而不是108,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1203 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限額多少?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3項: 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2. 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3.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限額為27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 (所得稅法第17條之3) 1204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例如某甲103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0,000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0,000元,那麼103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70,000元,而另外剩餘的30,000元可以在104到106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 1205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03年度每人可減除108,000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1206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規定所稱「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為何?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稱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的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1207 綜合所得稅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已經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該補助金額。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2.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5) (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746號函) (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 (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1208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年每人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二、辦理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扶養親屬須符合那些要件? 1209 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應以同居為條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1210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1211 列報扶養子女,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20歲以上的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已停止適用) (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1212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不可以列報扶養?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1213 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那些要件?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2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74年6月10日台財稅第17312號函) (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 1214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果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 自101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之相關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如果受扶養者未滿20歲,還應檢附其父母親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100年度及以前案件);如果受扶養者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則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1215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已刪除,自101年1月1日施行)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1216 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是否可由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職員等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因其薪資所得免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刪除,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修正,自101年1月1日施行),所以,其子女自然不可以讓別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財政部74年6月10日台財稅第17312號函)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滿20歲或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 (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5368號令) 1218 兄弟二人以上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時,應如何申報? 兄弟2個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時,應由兄弟間協議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可以重複。 (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號函) (財政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 1219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1)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 (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1220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數到第7位數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2位數及月、日各兩位數,第8位數到第10位數空白。例如: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1221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應該依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上面的「統一證號」欄項10位數,填寫在申報書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請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有無配賦統一證號或申請核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如屬未入境臺灣確實無配賦統一證號者,那麼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上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如: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姓名Carol Lee應填寫為:  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寫「一般扣除額」?(含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1222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是多少? "103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79,000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158,000元。但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就選擇列舉扣除比較有利。"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1223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與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等12項。 1224 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已經刪除稅捐項目列舉扣除的規定,所以從79年1月1日開始,地價稅和房屋稅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1225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列舉扣除額中,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和對政府的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助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則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 (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令) (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令) (財政部96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4480號令) 1226 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大陸地區的捐贈,應該要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這些捐贈應該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沒有經過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0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800767121號函) 1227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 捐贈及申報扣除候選人競選經費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註: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103年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101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 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政治獻金法第18、1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至43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 (財政部96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4490號令) 1228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和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36291號函) (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 1229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例如某甲103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103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1230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申報時,要檢附收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 (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 1231 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的收據正本如果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沒有辦法附上來申報,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另外,如果遺失醫藥費收據,可以檢附由原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並且由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的字樣並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 (財政部6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 (財政部73年3月10日台財稅第51704號函) 1232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證明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 1233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 四、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1234 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可分為下列2種: 1. 個人投資符合已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在取得該股票的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2.個人投資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此外,上述2種投資抵減稅額每一年度抵減的合計總額,亦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但最後年度則不受抵減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的限制。 (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已廢止) (91年6月19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 1235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應如何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應該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但是,在計算稅額的時候,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可以選擇分開另外單獨計算稅額,再和其他應該申報的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該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的免稅額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他方申報減除;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除可依前述方 另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5.若不符合前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請打V,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勾選,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立稅單計算應納稅額者,請另附申請書。 (所得稅法第15條) 1236 夫妻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可否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方式辦理申報? 夫妻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仍然可以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的方式辦理申報。 1237 夫妻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自103年度起,夫妻的薪資或各類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有下面的計算稅額方式: 1.夫妻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4.納稅義務人本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5.納稅義務人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因為每一個申報單位的所得資料都不一樣,需要經過計算以後,才能決定那一種方式最有利。,說明如下: 以103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級距為例 計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合併計稅 二、夫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三、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四、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註一: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妻)利息所得100,000+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利息所得100,000】=70,000" 五、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註二: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夫)利息所得150,000+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利息所得100,000】=20,000" 六、結論:本案採五、(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最有利。 1238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規定的條件如何?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 (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1239 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如何? 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以美元為計算中介,並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的「兩岸經濟統計月報」的新臺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和人民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計算。 103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為4.9207比1。 1240 臺灣地區人民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內容為何? 1.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2.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其中「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 (財政部85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51924450號函) (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參.申報程序(共18題) 1301 綜合所得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繳的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算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自繳稅額,必須先行繳納稅款後再辦理結算申報。 另外,國稅局針對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單純之納稅義務人,主動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並在104年4月25日前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該通知書的所得資料,是依給付單位在今(104)年2月2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提供,如納稅人在確認申報前,發現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金額與給付單位寄來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上的金額不同,或另有其他所得 ,請納稅人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避免後續辦理退、補稅之困擾。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1302 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的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果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那麼就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以及他們所屬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如果戶籍在直轄市以外之其他地區,則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以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詳細地址、服務轄區、電話號碼請參閱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如果工作地點與戶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就近向工作地點的稅務機關辦理代收申報,所算出來的應納稅款可以就近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果選擇郵寄申報,請直接寄到戶籍 130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及有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者,仍應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 1304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那一種申報書? 1.納稅義務人全年只有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職工福利金、18萬元以下的稿費收入,而且都取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者,採用標準扣除額、沒有投資抵減稅額、沒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沒有應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可以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就要使用「一般申報書」。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3.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者,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77條第2項) 1305 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自103(含)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2.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於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申報,否則應該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 (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 1306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次等資料,並於申報書上「□夫妻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無法合併申報,請打v…」欄位勾選,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合併課稅。如須申請分別開立稅單計算應納稅額者,請另附申請書。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經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5.若不符合前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請打P,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勾選,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 (財政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 (財政部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 1307 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 (財政部69年3月27日台財稅第32476號函) 1308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採用郵寄申報? 綜合所得稅可以採用郵寄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採用郵寄申報的時候,請將附件連同填好的申報書裝訂好,到郵局以掛號郵寄到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可以參閱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服務轄區、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但是如果有應自行繳納稅款的話,請以現金或不逾限繳日期之未到期票據先向公庫繳納後,連同繳款書證明聯(也就是第2聯)一起郵寄;或是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稅款,只須將填好的繳稅取款委託書蓋好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直接附在申報書上一起郵寄; 1309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稅款之方式有那幾種?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有下列 7 種繳納方式: 1.現金繳稅: (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空白繳款書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 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3.ATM自動櫃員機繳稅: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惟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5.信用卡繳稅: 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412-1111或412-6666;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1111或+886-2(或4或7)412-6666。服務代碼輸入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本項繳稅方式手續費由納稅人自行負擔, (1)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的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 (2)如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3)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6.票據繳稅: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 7.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入後,連結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paytax.nat.gov.tw)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即時轉帳繳稅。 1310 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那幾種? 目前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有下列兩種方式: 1.利用存款帳戶退稅:不論是利用網際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都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屬公教人員開立的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只要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結算申報書上,鍵入或填妥存款單位名稱、存款種類、帳戶號碼、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國稅局會於退稅日直接將應退稅款撥入您指定的存款帳戶。 2.寄發退稅憑單:如果未利用存款帳戶退稅者,國稅局會於退稅日直接郵寄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沒有劃線時,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及私章向憑單正面所列付款單位領取現金,退稅憑單有劃線時,就必須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方式,領取退稅款。 1311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前須補報或更改時,應如何辦理? 如果在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錯誤,要補報或更改的時候,原採用人工或二維條碼方式申報者,應該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或是使用二維條碼報稅程式重行製作列印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果原來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重行利用網路申報程式修改原申報資料後上傳申報即可。若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 1312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 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已經依照規定的時限申報,但在申報期限截止以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或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以前,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補申報時,要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那一份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並附上自動補報繳款書和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補繳稅款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到補繳那一天為止,按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2.如果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103年5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103年度他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30,273元(即85,000元 ×"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第71條之1第1項、第72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1314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的時候,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他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在臺居住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的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仍然繼續居住國內的話,那麼他的所得可以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法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1315 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1.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可以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果超過5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 2.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1316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 如何辦理? 國稅局核定的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1.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收到繳款書以後,在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2.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應該在收到核定通知書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延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就不可以申請了。 4.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1317 那些結算申報案件不寄發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3、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所得稅法第81條) 1318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何種保全措施? 這個問題可分3項來說明: 1.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 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 3. 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得由法務部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肆.罰則(共9題) 1401 應辦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查到有應課稅之所得且有應納稅額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若還沒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且提出補報者,只要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140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 另外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的話,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捐稽徴法第41條及第48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2、4款) 140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須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應納未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且從滯納期屆滿隔天起到繳納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100年7月15日,如果某甲在100年7月15日以後超過30天未繳納這筆稅款,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之金額除了繳納本稅外,還要另加徵15%的滯納金及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至繳納日止的利息。 (所得稅法第112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1404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 1405 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果已經扣取稅款,但沒有在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的話,每超過2天要按滯納之稅款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的話,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繳義務人侵占已經扣繳的稅款,除了追繳已扣繳的稅款,還要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20條、42條第2項) 1406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是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除依國稅局規定期限內要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話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另外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然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的話,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另扣繳義務人符" "1.已經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在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天內,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者,免予處罰。 "3.已依國稅局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扣繳稅額在新臺幣4,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5.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1407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法在期限內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這個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新臺幣1,500元的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如果超過期限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5%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能少於新臺幣3,000元。如果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所"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在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天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2.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已自動填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而不符合前款規定,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3.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發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經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報或填發者,按給付總額處罰。" (所得稅法第111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 1408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處罰: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4,000元以下。"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2款) 1409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收入或未依限據實申報填發相關文件或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 ,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0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0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新臺幣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0元。"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已自動補報或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短計之所得額合計數或未正確歸類之所得額合計數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已自動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之差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 伍. 扣繳規定(共26題) 一、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 1501 誰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人。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2.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3.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並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5.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亦同。 6.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第6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如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委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6條) 1502 那些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扣繳義務人給付下面的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時辦理扣繳: 1.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營利所得。 2.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 3.薪資。 4.利息。 5.租金。 6.佣金。 7.權利金。 8.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9.執行業務者的報酬。 10.退職所得: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11.告發或檢舉獎金。 12.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13.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所得。 14.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同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5.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6.所得稅法第3條之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 1503 營利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給付營利所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自87年1月1日起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分配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時,不論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係屬87年度以後或86年度以前之盈餘,於給付時均不需辦理扣繳。但分配屬86年度以前的股利或盈餘,雖不須辦理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分配屬87年度以後的股利或盈餘,應依同法第102條之1規定填具股利憑單。 2.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事業盈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按下列原則辦理扣繳: (1)98年12月31日以前: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未經核准投資者,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30%,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扣繳25%。 (2)99年1日1日以後:一律扣繳20%。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免再依規定扣繳。若已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就應分配予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其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股利或盈餘總額中所含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部分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 (1)98年12月31日以前:其金額不得超過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780號函釋規定之限額。抵繳稅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 10%)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2)99年1月1日以後:抵繳稅額及其上限的計算方式如下: 抵繳稅額=A×(B/C)×D A=截至分配日前,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及各年度已分配予全體股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後之餘額(「各年度已分配予全體股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稅額/D,如D為0者,以1為準,按抵繳稅額公式計算該加徵稅額)。 B=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以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部分為限)。 C=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以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未分配部分為限)。 D=分配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東之持股比例。 抵繳稅額上限=(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 (3)自104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抵繳稅額計算方式=A×(B/C)×D×50% 5.公司應付之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日起或信用合作社之盈餘,於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依扣繳率對非境內股東或社員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6.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選擇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受寄車行應於每年1月底前開具營利所得之免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61條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1504 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 1.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 "2.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10%,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話,可以免予扣繳。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20%,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 1505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6%),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101年度為68,501元,102-103年度為69,501元,104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1506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99年12月31日以前按6%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101年度為68,501元,102-103年度為69,501元,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1507 利息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2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6%)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2.利息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6%)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5)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20%。 1508 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所得人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要由承租人或使用人在給付的時候,按照10%扣繳稅款。(權利金97年3月6日以前扣繳15%) 2.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20%扣繳稅款。 3.扣繳單位承租財產,因為使用租賃物而代替出租人支付的費用,例如代繳的各種稅金或代替清償的債務等所支付的款項,都屬於變相的租金,可以不用扣繳,但是仍然要依照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1509 承租單位倒閉或他遷不明,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申報?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所付的租金,已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當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於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這項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被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或退稅。 (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 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4.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10983號令) 1511 其他所得及變動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叫做其他所得,除給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者,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外,其餘於給付的時候均不用扣繳。至於變動所得包括個人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所分得的報酬或是耕地因為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 1512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後應於何時向公庫繳納?何時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並填寫扣繳稅款繳款書以後,要依下列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手續: 1.如果是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扣繳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1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並在2月10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2.如果是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3.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的時候,扣繳義務人應該隨時把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10天以內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 1513 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中,有那些利息、租金、佣金及權利金可以免予扣繳?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款的各類所得,如果是給付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則免予扣繳,但是如果是採定額免稅的話,超過起扣點部分之所得仍然應該扣繳。另外,銀行業貸放款的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都免予扣繳。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1514 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 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僑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果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 (財政部69年3月28日台財稅第32524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1515 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情事,應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多扣了稅款,應該把多扣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並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有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另外,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少扣繳稅款的話,則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所得稅法第94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 1516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之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其扣繳規定如下: 1.股利或盈餘所得: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 區人民: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 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99年1月1日 (含)以後,無論有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 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皆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0%。非 股利或盈餘所得: ①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 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②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 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2.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 契約之受益人,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如屬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扣繳20%;如屬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3.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如有財產交易所得,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 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 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4.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 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元者,適用臺灣地區居住個人之免予扣繳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1517 退職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98年12月31日以前為2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1518 給付軍公教(政)務人員退職所得之扣繳義務人為何? 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規定,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指定之。機關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 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填寫、申報、更正應注意事項? 1519 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的時候要檢附下面的文件: 1.扣(免)繳憑單報核聯。如果所得人是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請使用中英文對照專用的扣(免)繳憑單並加附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查驗。 2.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請依所得人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分別填寫及裝訂。 3.股利憑單報核聯(若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應使用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專用之中英文對照股利憑單)。 4.股利憑單申報書。 1520 總公司與分公司或營業處分設不同縣市,其扣繳稅款如何報繳?扣繳憑單如何申報? 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設於不同縣市的營利事業,分支機構在給付各類所得的時候,扣繳稅款可以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印製的繳款書,填寫分支機構的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向總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繳納,年度結束的時候,再以總、分支機構名義分別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免)繳憑單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85年8月23日台財稅第851915281號函) (財政部76年1月27日台財稅第7518881號函) 1521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如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3.採網路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得透過網路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 4.原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如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有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應循上述1.之方式辦理。 1522 那些扣(免)繳憑單資料(含信託)及股利憑單得辦理媒體申報? 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 2.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額數額,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所得資料。 3.合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 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 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所得資料。 4. 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5. 給付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以上資料扣繳單位都可以辦理媒體申報。但下列3項扣免繳所得(含信託)及股利憑單資料不可以辦理媒體申報: 1.所得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沒辦法查填或空白者。 2.非屬當年度給付者。 3.不符合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相關資料。 1523 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以媒體申報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以媒體申報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時,須檢附下面的文件: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 2.股利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 3.媒體檔案遞送單一式3聯。 4.媒體檔案(磁帶、磁片、光碟片) 5.媒體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會計師及記帳業者專用)。 6.如果所得人是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 所和營代理人的營利事業,並請加附扣(免)繳憑單備查聯及 存根聯,以便查驗。 1524 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應如何補救? 如果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可以帶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核發扣繳稅款繳納證明。 1525 所得人持有儲蓄免扣證,扣繳義務人如何辦理登記及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且全年累計金額不超過270,000元,可以免予扣繳。但是應該在免扣證給付日期欄內,加註這項利息所得「所屬期間」,以便扣繳義務人下次給付時,核計是否超過扣繳的額度。累計金額超過270,000元或沒有提示免扣證登記,則應就超過部分按10%的扣繳率扣繳。但採轉帳給付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免扣證者,可免予扣繳。" 2.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 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 式,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屬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 報。 (財政部97年3月13日台財稅第09704517510號令修正發布「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 1526 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 款後倒閉,所得人應如何辦理申報? 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考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請參考第1509解答),由執行業務者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函) 陸.其他及兩稅合一(共9題) 1601 「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不論其戶籍地址設在何處,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任一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一份免扣證可以連續使用,不用每年換新,等到這張免扣證不夠填寫的時候,再拿舊證及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至任一國稅局總局及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換發新證。 1602 儲蓄免扣證適用的範圍如何? 儲蓄免扣證適用的範圍有下面2種: 1.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 2.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財政部87年11月18日台財稅第871971145號函) (財政部97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7510號令修正發布) 1603 兩稅合一後,營利所得的課稅方式有何不同? 1.我國兩稅合一制是從87年開始實施,依照98年5月2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3條之1的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應將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盈餘總額,申報課稅,並以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有餘,還可獲得退稅。 例如:實施兩稅合一後,甲公司繳納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50萬元,稅後盈餘750萬元,甲公司於繳納所得稅後分配750萬元盈餘,則250萬元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假設該公司共有股東10人,每人股權占十分之一,每一股東獲配75萬元股利(即為股利淨額)時,可併同獲配的可扣抵稅額為25萬元,其應申報的股利總額即為100萬元。如股東適用的邊際稅率為40%,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可扣抵稅額為25萬元,故股東僅需再補繳15萬元;如股東適用的邊際稅率為20%,應納稅額為20萬元,可扣抵稅額為25萬元,故股東尚可獲得退稅5萬元 2.另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增列第2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獲配的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已無前述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3.但自104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1604 個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應依股利憑單所載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按營利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1605 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含可扣抵稅額的股利或盈餘,應如何申請退還?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可扣抵稅額及扣繳稅額的納稅義務人,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始予退還。 1606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股利或盈餘總額中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否抵減其應扣繳稅款?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得適用設算扣抵的規定。但因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的盈餘未分配者,依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屬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但自104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 1607 兩稅合一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的股利是否仍可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27萬元額度內免稅? 1.在兩稅合一制下,因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股利所得已無重複課稅情事,所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的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俾免享受重複減免的優惠。 2. 惟因兩稅合一制係自87年度起實施,公司需至88年度分配其87年度的盈餘時,始可將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分配予股東,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且因公司87年度所分配的盈餘,係屬其86年度的盈餘,尚無兩稅合一制之適用,故87年度仍准其繼續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3. 另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的股利所得雖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惟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扣除270,000元為限。" 1608 國內個人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於88年度以後移轉課稅者,得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緩課規定者,其於88年度及以後年度轉讓,應列入轉讓年度的所得課稅,但仍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元的規定。" 1609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如何決定是否要適用緩課?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取得符合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是否選擇適用緩課的規定,決定於股東之身分及股東適用的所得稅邊際稅率大小。股東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股東,其獲配股利所含的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用以扣抵其應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當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占股利總額的比率,大於其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的稅率時,其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用以抵繳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後的餘額,尚可申請退還,是以,其取得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如放棄緩課適用,反而更為有利,故無須適用緩課規定。 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公司股東,其自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獲配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免計入其所得額課稅,又股利所含的稅額,應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故股票股利緩課所得稅的規定已無意義,惟緩課的股票股利尚應計入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內,故此二者計入時點應一致方屬合理。基本上,公司取得緩課的股票股利時,應將該股票股利面額部分計入取得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同時該股票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應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至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股東取得緩課的股票股利,無須列入所得額課稅,惟該股票股 股東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得的緩課股票股利,可暫免扣繳所得稅,俟移轉時再責由非居住者在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報納稅。在兩稅合一制下,外國股東不得將股利所含的公司階段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其應納的股利扣繳稅款項下減除,因此,緩課所得稅對國外股東而言,係屬優惠措施。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共57題) 一、基本原則 1701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1702 我國為什麼要實施最低稅負制? 1.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稅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2.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 3.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作法,制定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 1703 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所制定之法律為何?自何時施行? 為實施最低稅負制,我國特別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同條例中,短報或漏報基本所得額之罰則,自96年1月1日施行;個人海外所得自98年起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行政院業於97年9月15日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二、課徵對象 1704 最低稅負制實施對象為何? 我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1705 為什麼個人要實施最低稅負制? 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所繳納之所得稅於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可由個人股東扣抵,因此,最低稅負制度若僅於公司階段實施,無法完全彰顯公平。 另考量高所得個人透過實物捐贈方式等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甚為嚴重,透過個人階段實施最低稅負制,可適度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因此,我國最低稅負制之實施範圍亦包括個人。 1706 為何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 1. 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個人,故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使所得在60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且該門檻金額未來將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 至於600萬元之適用門檻,係參酌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當時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0%之課稅級距金額,為綜合所得淨額372萬元,而最低稅負係將部分一般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納入課稅,稅基較廣,且為避免實施初期影響層面過大,乃酌予提高,訂定600萬元為個人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 1707 何時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之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的申報期間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期間相同,因此,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或申報時,同時辦理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之申報。 三、課徵範圍 1708 什麼是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即為最低稅負之稅基,係據以計算基本稅額之金額,於個人部分,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最低稅負稅基之免徵、免納所得額或扣除金額後之合計數。 1709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那些? 1.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3)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6)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2.海外所得業奉行政院核定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1710 那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之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1711 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 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1712 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新臺幣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1713 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1.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2.另自99年1月1日起,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1714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1715 保險契約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應如何判斷?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才適用最低稅負制。 "1716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新臺幣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1717 那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718 為何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 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理由如下: 1.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成立條件及投資範圍等法令規定較公開募集者更為寬鬆,且可以投資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進行租稅規劃,故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降低租稅規避之情形。 2.由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並不會對一般投資大眾及證券市場造成衝擊。 1719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其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720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1.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其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能證明受益憑證買回請求係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者,其交易所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1721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1.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申報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1722 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如何計算? 1.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2.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1)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 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2)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之 買回價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3.但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述1、2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4.所得額如果是依前述1、2之方式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不適用損失扣除之規定,亦即不得扣除當年度及前3年度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損失。 1723 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如何決定? 1.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2.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3.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或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4.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1724 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時,可用那幾種計算方法? 1.納稅義務人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出售時所持有之同一基金所發行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私,依加權平均法計算之。 2.納稅義務人同時持有數種受益憑證時,各種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3.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4.一經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種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以後年度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改採個別辨認法。 1725 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可扣除那些必要費用? 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可以扣除之必要費用為手續費。 1726 最低稅負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同人間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可以。當年度該申報戶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得或損失,應以該申報戶所有成員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益互抵後計算之。 1727 全年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 可以。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1728 94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 不可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係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故94年12月31日以前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94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自不得自95年1月1日以後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 1729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私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不可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只能在損失發生年度或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1730 為何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非現金之捐贈估價不易,根據納稅資料分析,非現金之捐贈往往成為納稅義務人從事租稅規劃並用以規避稅負之管道,爰將其計入基本所得額。 2.依據9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統計,部分高所得者,其所得總額約274億元中,申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金額達167億元,亦即透過非現金捐贈管道使60%之所得無須納稅,顯示高所得者利用捐贈規避稅負情形不容忽視。 1731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四、稅率及稅額之計算 1732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的稅率為何? 個人的稅率為20%。 1733 最低稅負之計算原則為何? 最低稅負採行替代式,其原則如下: 1.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2.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3.另自99年1月1日起,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1734 什麼是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應有之所得基本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103年度起) 1735 什麼是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按結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用以作為與基本稅額比較之基礎。 1736 納稅義務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等法律規定,可以抵減綜合所得稅之投資抵減金額或抵稅額,是否可以抵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不可以。訂定最低稅負制之目的,在於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如果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得以其他投資抵減等減免稅措施再予抵減,將違反課徵最低稅負之目的。所以,納稅義務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法律規定,可以抵減綜合所得稅之投資抵減金額或抵減稅額,不可以抵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五、稽徵程序與罰則 1737 如何申報繳納最低稅負?是否會增加納稅義務人之依從成本 及稽徵機關之稽徵成本? 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個人,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基本稅額之補報、調查核定程序,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已設計修正相關結算申報書表,俾利納稅義務人依循,將相關行政及依從成本降至最低。 1738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有無處 罰規定? 1. 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 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3. 最低稅負制係屬新制,為給予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爰規定,前述短漏稅額之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5年度之申報案件如有短漏報將不予處罰,96年度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 1739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其漏 稅額如何計算? 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1.稽徵機關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處罰規定。 2.稽徵機關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短漏或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短漏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1740 已經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如何處罰? 個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款規定之所得額,致短漏基本稅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100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154480號令) 六、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相關問題 1741 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1.99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海外所得,應於取得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1742 海外所得之範圍及項目或類別為何? 1.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2.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1743 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1.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1744 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為何?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1745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1.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 2.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非屬興櫃股票(102年以前)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1746 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1747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1.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1748 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99年度以後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1749 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99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1750 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99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股票之申購成本,亦即未上市股票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1751 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1752 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1753 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1.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2.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3.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4.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減除必要損耗。 5.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6.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1754 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2.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5.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1755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為何?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1756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1757 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102年度以前境內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係依101年8月8日修訂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捌. 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問題(共12題) (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 1801 哪些申報戶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以申報證 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 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IPO股票之認定應採先進先出法) ①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②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1802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單位為何?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故證券交易所得稅額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額時,無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以個人為申報單位。 1803 如何計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額?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之。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按出售時所持有之同一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的加權平均法計算。 1804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所屬年度如何認定? 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原則上應於「規定的轉讓日」所屬年度,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縱使其轉讓日經認定為102年1月1日以後,該部分的證券交易所得,亦不課徵所得稅: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融券或借券賣出日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 2.能證明實際買賣交易日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 (二)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能證明實際買賣交易日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者,得適用101年8月8日修正施行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課徵最低稅負。 1805 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哪些文件供稽徵機 關查核認定? 1.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 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2.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 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1806 個人從事證券交易,如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 所得額文件,如何計算其所得額? 1.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 取得成本者: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①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②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 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2.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除稽徵機關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 交價格,以該價格計算其收入外,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收入及所 得額: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①IPO股票: A.以成交日收盤價的50%計算其所得額。 B.成交日無收盤價格或成交價格者,上市股票以該日開盤 競價的50%計算其所得額,上櫃股票以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的50%計算其所得額。 ②其餘上市、上櫃股票: A.以成交日收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B.成交日無收盤價格或成交價格者,上市股票以該日開盤 競價的15%計算其所得額,上櫃股票以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的15%計算其所得額。 ③興櫃股票: A.以成交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B.成交日無成交價格者,以該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日加 權平均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買賣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的75%計算其所得額。 3.如經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依上述一、或二、規定計算之 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1807 個人長期持有股票適用租稅優惠規定? 1.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1/2計算課稅所得額。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 所得之1/4計算課稅所得額。 3.長期持有期間之證明文件:如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日期之文件。 1808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抵減方式及順序? 個人若有證券交易損失,應先自相同持有期間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減 除,若各該損益相抵後的淨額有負數者,再自其他正數淨額中減除 。說明如下: 1.出售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IPO股票,以其交易所 得減除同類交易損失計算餘額。 2.出售持有滿1年以上證券,以其交易所得減除同類交易損失計算 餘額。 3.出售持有未滿1年證券,以其交易所得減除同類交易損失計算餘 額。 4.上述1.2.3.的餘額合計數為負數者,證券交易課稅所得額為0。 該合計數為正數者,於上述1.的正數餘額範圍內,以1/4作為所得 額;該合計數超過上述1.餘額(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部分, 於上述2.正數餘額範圍內,以半數作為所得額;該合計數超過上述 1.及2.餘額(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部分,以全數作為所得額。 1809 個人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1.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 損益者為限。 2.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3.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 得中減除。 1810 個人股票交易如何計算長期持有優惠之持有期間? 1.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自上市、上櫃買 賣開始日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 2.持有滿1年以上:自取得證券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 1811 個人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證券交易所得總額 × 15%。 1812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者,應使用哪一種申報書?什麼時間 辦理申報?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應填寫本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結算申報書,於103104年5月1日起至6月31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http://tax.nat.gov.tw) 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時,如有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103104年6月13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證券交易所得者,應填寫本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於103104年5月1日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停留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申報;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3104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1日止)未離境者,應於該期限內向居留、停留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申報。 外僑綜合所得稅電腦題庫 壹、外僑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共35題) 1901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列2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縱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屆滿183天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前2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 1902 外僑在華之居留日數應如何計算? 外僑在華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 190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190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0%所得稅。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分配額扣取15%。 5.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8.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9.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15%。 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11.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2.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20%。 4.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5.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73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3項)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第11條) 1905 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何種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函) 1906 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具雙重國籍之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申報課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縱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屆滿183天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屬於前2項所稱之個人,即應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課稅。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 1907 綜合所得總額包括那些所得?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和申報受其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的上列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1908 什麼是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依所得人身分,分別列示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公司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股利(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2)合作社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 (3)公司分配的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總額。 (4)合作社分配的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總額。 (5)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 (6)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 (7)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可按銷貨收入額6%計算。 (8)合於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面額部分(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以其轉讓價格),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營利所得申報課稅。 (9)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公司或合作社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2)合夥事業的盈餘,減去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合夥人應分配的部分。 (3)獨資事業的盈餘,減去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後的餘額。104年度起,獨資事業之盈餘,減去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半數後的餘額。 (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5)同1、(8)。 (6)同1、(9)。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1909 兩稅合一後,營利所得的課稅方式有何不同? 1.我國兩稅合一制是從87年開始實施,依照98年5月2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3條之1的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及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股東,應將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申報課稅,並以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有餘,還可獲得退稅。 2.另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增列第2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獲配的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已無前述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3.但自104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之1)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1910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應依股利憑單所載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按營利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但自104年1月1日起,可扣抵稅額僅半數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第3條之1) 191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含可扣抵稅額的股利或盈餘,應如何申請退還?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可扣抵稅額及扣繳稅額的納稅義務人,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始予退還。 (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 191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股利或盈餘總額中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否抵減其應扣繳稅款?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取得我國境內公司、合作社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得適用設算扣抵的規定。但因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的盈餘未分配者,依規定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屬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但自104年1月1日起,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所得稅法第73條之2) 1913 外僑於年度中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應如何扣抵稅額? 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華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用以扣抵應納所得稅。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之股利憑單,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股利憑單上之可扣抵稅額均可自應納稅額中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1914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凡是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以及民間公證人都屬於執行業務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11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1915 外僑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或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時,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不論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這一類的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如果超過18萬元限額的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費用憑證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或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屬自行出版者可減除75%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以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 1916 什麼是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1917 外僑在華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為何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如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1918 外僑在華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在華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取得之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 (財政部6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822號函) (財政部63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37944號函) 1919 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如為外幣,應如何折算為新臺幣? 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每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103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  元: 30.3287 日  圓: 0.2833 澳大利亞: 27.1425 加  幣: 27.3091 歐  元: 39.9116 港  幣: 3.8864 韓  元: 0.0288 馬來西亞: 9.2673 菲 披 索: 0.6834 英  鎊: 49.7808 新 加 坡: 23.8316 南  非: 2.7500 瑞  典: 4.4069 瑞  士: 33.0268 泰  銖: 0.9196 印 尼 盾: 0.0025 印  度: 0.4969 以 色 列: 8.7432 紐 西 蘭: 24.9975 1920 如外僑係由本地機關團體或公私組織聘雇,並非由國外派遣來華,且無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應提示什麼證明文件? 外僑如由本地機關團體或公私組織聘雇,並非由國外派遣來華,且無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應提示經稽徵機關驗印之扣繳憑單證明及本地機關團體或公私組織之聘僱契約書及前一工作之離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確屬本地聘雇之證明文件。 1921 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應如何計算? 外籍勞工的勞務報酬依扣繳憑單、或經認證之勞動合約所載之所得計稅,或其他具公信力之所得證明所得額計課綜合所得稅。 如未能檢具上開所得證明者,則依下列所得標準核定課稅: "94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5,84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4,730元。" "95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5,84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4,730元。" "96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5,84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4,730元。" "97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2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5,920元。" "98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2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5,920元。" "99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2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5,920元。" "100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7,8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6,820元。" "101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8,7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8,170元。" "102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8,780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8,170元。" "103年「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1萬9,047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2萬8,571元。" (財政部83.10.24.台財稅第831616571號函) (財政部88年1月30日台財稅字881898004號函核備) 1922 外籍勞工於聘僱合約屆滿前擅自離職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籍勞工除應就其離職前之所得,依所得證明申報課稅外,如未能舉證其離職後並無所得,則依財政部核備之所得標準申報繳稅。 1923 外僑的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外僑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時,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如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1924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自92年度起無論行業別、性別,每人每月免稅加班時數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且合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若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或每月合計超過46小時,其超過之部分,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課稅。 (依91年12月27日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32條)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1925 什麼是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而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及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除了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1926 什麼是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以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收入,或財產出租收取的押金或出典的典價所計算的收入為租賃收入,而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為權利金收入。 將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1927 外僑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外僑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屬於租賃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分下列3點來說明: 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地價稅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及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之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無法舉證必要要損耗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3.出租土地、房屋,如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都應以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3年度以利率年息1.37%計算。 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給付額的20%課稅,並且不可以減除必要費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 (財產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1928 典價及押租金計算收入之標準如何?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都應以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3年度以利率年息1.37%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 1929 外僑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項目為何?應檢送何種文件? 外僑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項目有: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及向金融機構貸款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 1.折舊:舉證折舊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分下列3種情況來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明房屋及土地價款者,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買入契約無分別訂明房屋及土地價款者,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及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其成本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所得數值認定。 (3)無法提示上述文件者,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其成本按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述提出之文件中,須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之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之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利核認。 2.修理費:舉證修理費項目應檢送之文件為修理費之發票或收據正本,且須有抬頭及房屋坐落地點。 3.保險費:舉證保險費項目應檢送之文件為該出租標的之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 4.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舉證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項目應檢送之文件為地價稅、房屋稅稅單正本或影本。 5.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舉證貸款購屋出租之利息支出項目,應檢送之證明文件分下列2點來說明: (1)該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之利息收據或貸款銀行之證明清單,並須載明貸款房屋之詳細地址。 (2)如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未載明貸款房屋地址時,另須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 以上費用如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1930 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計算分項說明如下: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繼承時或受贈與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3.個人出售土地及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俱,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1931 外僑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外僑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該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國稅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依上面的規定核計個人綜合所得稅。 前述所稱「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記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至於外僑出售房屋,如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核定。該項標準請參考第1832解答。 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第9條) (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 1932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但是政府舉辦之獎劵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劵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 1933 什麼是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之?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至其計算方式如下: 若屬103~104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 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 1934 什麼是其他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除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外,其餘所得均屬「其他所得」。外僑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其收入額減除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 1935 外僑免納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那些? 1.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自101年起停止適用) 2.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則不適用。 3.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4.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之中華民國國籍職員,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5.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6.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 7.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之其他項目。 (所得稅法第4條) 貳、外僑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扣除額、抵減額(共22題) 1936 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享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有那些?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03及104年度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整如下: "1.免稅額:外僑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每人各為85,000元,其中年" 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 "額為127,500元。" 2.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定額扣除﹞ "103年度單身者扣除79,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58,000元。104年度單身者扣除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80,000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3年度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8,000元。104年度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28,000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3年度每人每年108,000元。104年度每人每年128,000元。"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 1937 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否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可以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73條) 1938 列報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送那些文件? 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1.配偶: (1)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出生證明等) (2)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登載配偶姓名之居留證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3)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 之文件﹞。 2.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1)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之 居留證影本)。 (2)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3)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4)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尚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如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3.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學且有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1)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之 居留證影本)。 (2)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3)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4)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4.其他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同居一家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登載有親屬姓名居 留證影本)。 (2)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3) 未滿20歲者:(受扶養者父母親如為中華民國籍,其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 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 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或 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5)無謀生能力者: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6) 同住一戶籍之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如非同戶籍同居一家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出具或認證之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如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所得稅施行細則第21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財政部75年8月22日台財稅第7561835號函) (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財政部8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 1939 外僑之配偶或扶養親屬如不在臺可否列報免稅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扶養親屬(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如不在臺,如能提示符合第1840題所列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1940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項目有那些?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舉扣除的項目,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的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以及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對私立學校的捐贈等項。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外國人不適用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列舉扣除,惟外僑之中華民國配偶得適用之。 1941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可以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 上面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只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才可以適用。 如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1942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除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外,其餘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國外(當地)人身保險應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以憑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財政部81年9月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 1943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中華民國境外就醫,以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為限,並憑醫院出具證明依規定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2款第2目之3) (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 (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 1944 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其醫藥及生育費的收據因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而無法隨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扣除時,可以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申請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果遺失列舉扣除的醫藥及生育費憑證時,可以檢附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並且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的字樣及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 (財政部6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 (財政部73年3月10日台財稅第51704號函) 1945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列舉扣除,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者救濟金部分,不可以扣除。申報時須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以上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是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其災害損失之扣除,應該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和證明文件,報請國稅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至於其他的各項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 1946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是以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每年扣除數額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時,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即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單位),且房屋標的應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外僑以在臺居留證登載地址為準),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抵押房屋坐落地址與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者,須補附戶籍資料) 3.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之收據或證明正本,如收據或證明上未載明抵押房屋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時,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簽章補註,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而確實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則尚應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如因故改向另一金融機構貸款以償還原購屋貸款,於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准予核實減除,但應檢附清償證明、新借款契約書、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及支付當年度利息之收據或證明正本,以憑核認。 至於當年度結婚之納稅義務人,如選擇夫妻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其於結婚後始發生且給付之利息,可選擇由夫妻其中一方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函) 1947 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併申報之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每人每年可以扣除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3年度為108,000元(104年度為128,000元);但是每人申報的薪資所得103年度未達108,000元(104年度未達128,000元),僅可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1948 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限額多少? 自96年度起,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所得包括下面3項: 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分配之利息所得。 2.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3.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以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前述各款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累計全年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7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 1949 兩稅合一實施後,外僑股東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的股利是否仍可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27萬元額度內免稅? 1.在兩稅合一制下,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股利所得已無重複課稅情事,所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規定,外僑股東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之記名股票的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避免享受重複減免的優惠。 2.另外僑股東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的股利所得雖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惟外僑股東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所得稅法第17條之3)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 1950 兩稅合一實施後,外僑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於88年度以後移轉課稅者,得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兩稅合一實施後,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緩課規定者,其於88年度及以後年度轉讓,應列入轉讓年度的所得課稅,但仍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第17條之3) 1951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本人及配偶、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應檢附有關證明的文據,以憑核認,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目之1) 1952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03年度每人可減除108,000元(104年度調整為128,000元)。" 惟外籍人士若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仍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財政部92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051369號函) 1953 綜合所得稅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就讀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於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時,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5) 1954 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103年度起)。"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1955 兩稅合一實施後,外僑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如何決定是否要適用緩課? 兩稅合一實施後,外僑股東取得符合已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是否適用緩課的規定,決定於外僑股東之身分及外僑股東適用的所得稅邊際稅率大小。外僑股東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股東,其獲配股利所含的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用以扣抵其應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當獲配的可扣稅額占股利總額的比率,大於其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的稅率時,其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用以抵繳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後的餘額,尚可申請退還,是以,其取得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如放棄緩課適用,反而更為有利,故無須適用緩課規定。外僑股東如屬「 (所得稅法第71條) (所得稅法第73條) (所得稅法第73條之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 1956 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否在中華民國抵減綜合所得稅? 個人如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屬我國來源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如依其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之一般綜合所得稅。 1957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滙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 叁、外僑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程序(共20題) 1958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1.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3.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所得稅法第73條) 1959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可以申請延期? 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期限,自91年起改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其上一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並不再適用延期申報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72條第1項) 1960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結束後,逾期申報但係自動補報之案件,其應加計之利息如何計算? 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截止日後始自動辦理補報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其應納稅額,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 1961 外僑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其各區總局詢問電話號碼分別為: 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轉1116、1118 高雄國稅局(07)725-6600轉7020-7023、70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若工作地點與居留地址不在同一個縣市,可選擇郵寄申報。即先填妥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並將其應納稅款就近向經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後,連同外僑自繳稅額繳款書第2聯直接寄到居留地的國稅局。 1962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可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如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單位申報(居留地為臺北市者,請到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臺北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寫一張申報書。 1963 納稅義務人如兼具中華民國及他國國籍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兼具中華民國及他國國籍,得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 1964 外僑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 1965 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那一種申報書?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單身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無扶養親屬且採標準扣除額,請使用「簡式」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納稅義務人有扶養親屬或採列舉扣除額,則使用「一般」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2項) 1966 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應攜帶或檢附有關居留及所得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又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各項特別扣除額及採用列舉扣除額者,則應攜帶符合各該項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以憑核定。 1967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要採用媒體或網路申報,應如何辦理?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各地區國稅局下載『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納稅義務人或申報代理人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資料完成申報(結算申報期間開放),或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與相關附件向財政部,其電子結算申報適用對象、期間及申報程序等各項規定,請參照相關作業要點。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臺北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t.gov.tw 高雄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k.gov.tw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na.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ca.gov.tw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sa.gov.tw 1968 納稅義務人計算稅額的方式有哪幾種?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1.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稅額之計算,應就下列方式擇一適用:(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102(含)以前年度,僅就前(一)及(二)方式擇一適用。 2.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這個問題分3 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由納稅義人合併報繳。自103(含)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居留地如果不在一起,仍應合併由夫或妻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2)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時,應檢附結婚或離婚證明。 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選擇依所得稅法第73條非居住者之課稅方式繳納所得稅,惟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 (財政部53年12月28日台財稅發第09544號令) (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 1969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居無法合併申報時,可分別填寫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的姓名、統一證號(或稅籍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居留地址等資料,並註明已分居,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合併課稅。如須申請分別開立稅單計算應納稅額者,請另附申請書。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申請分別開單,稽徵機關會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5.若不符合前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仍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的姓名、統一證號(或 (財政部69年4月30日台財稅第33449號) (財政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 1970 外僑已於年度中申報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辦理? 外僑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當年度已申報之所得額合併計算應納稅額,至於先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如外僑係已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稅率辦理離境申報,嗣後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第7條) (所得稅法第71條) 1971 外僑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所得,應如何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102(含)以前年度,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但是,在計算稅額時,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在計算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該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申報減除,其中有關儲蓄投資特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先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5.若不符合前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仍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的姓名、統一證號(或稅籍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居留地址等資料,並註明已分居,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合併課稅。 (所得稅法第15條) 1972 夫妻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可否適用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方式辦理申報? 夫妻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仍可適用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方式辦理申報。 1973 自103年度起,綜合所得稅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 薪資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因此,有下面3種計算稅額之方式: 1.夫妻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3.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因為各申報戶的所得結構與可減免的項目和金額不同,可以經過試算後,決定採用何種申報方式。在此建議您,如果結算申報之所得淨額在50萬元以下者,夫妻一方或雙方均有薪資所得者應採合併計算稅額應納稅額較少。 自103年度起,綜合所得稅如何選擇計算稅額? 自103年度起,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5種計算稅額之方式: 1.夫妻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3.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4.將夫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5.將夫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因為各申報戶的所得結構與可減免的項目和金額不同,可以經過試算後,決定採用何種申報方式。 1974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前須補報或更正時,應如何辦理? 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如在申報期限內發現原始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者,須補報或更正時,應該另行填報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的稅額,應先行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的「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1975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補辦申報時,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1976 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和居所離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截至離境日止的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以報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繳稅款等情事,或者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國稅稽徵機關可以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1977 外僑不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應否申報繳稅?如何申報? 外僑不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時,其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且無退補稅額時,可免辦申報。但其所得如為非扣繳所得或雖為扣繳所得但須退補稅款時,仍須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肆、其他(共17題) 1978 外僑辦理結算申報的繳稅方式有那些?--->徵收科 外僑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時,可採下列5種方式繳納: 1. 現金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亦可經由電子申報軟體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持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繳款書證明聯應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2. 票據繳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 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 3.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或至線上繳稅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依操作指示即時轉帳繳稅,並可自行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留存。 4.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且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取得信用卡授權碼完成繳稅作業。 5.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 繳納稅款之截止時間為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稅額2萬元以下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現金繳納稅款及利用晶片金融卡至線上繳稅網站繳稅的案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其餘逾期繳納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1979 外僑的統一證號由何機關配賦及如何編排? 自96年1月2日起: 1.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2.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3. 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被委託人檢附護照,向當地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移民署及其所屬臺中、高雄及花蓮服務處提出申請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 1980 外僑為辦理出境或申請繼續聘僱許可需要之納(免)稅證明,應如何取得? 外僑為出境或申請繼續聘僱許可所需之納(免)稅證明,可就在臺居留期間所發生之所得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後,檢具申報回條收據聯及繳款書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發,或委託具納稅能力之中華民國公民負責代理申報納稅,並經國稅局核准後發給。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1981 外僑為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等事宜所需要之英文納稅證明,應如何申請? 若由外僑本人申請英文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向財政部臺北市、高雄市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受託人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之委託書正本及護照影本(含簽名頁)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向上述國稅局申請。 1982 申請委託代理納稅需檢附何種文件? 外僑在臺居留期間之境外所得已經核定,且無欠稅者,如有需要得向居留地之國稅局申辦委託代理納稅。 其需檢附的文件,依外僑之個別情況分別敘述於後: 1. 首次來臺工作者,需檢附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委託代理納稅申請書、納稅代理人身分證影本(首次擔任代理人者須提示正本供核)。 2. 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者,需檢附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結婚證明文件、委託代理納稅申請書(配偶所簽署者亦可)、最近一次之納稅證明及申報書影本。 1983 納稅代理人的責任如何? 1. 納稅代理人應依規定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代理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否則應按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所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負責繳納。 2. 外僑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臺期間所得較免稅額及扣除額為低者,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已依法扣繳,且無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以外之所得,仍應請納稅代理人代為申報,俾便辦理銷保事宜。 3. 已辦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外僑,如因居留地遷移,事後在其他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時,亦應請納稅代理人將該外僑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申報收據影本寄送受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國稅局,俾憑辦理銷保事宜。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 1984 外僑納稅義務人與代理人欲於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屆滿前終止其委託代理關係,應如何辦理? 外僑納稅義務人與代理人欲於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屆滿前終止其委託代理關係,應填具「終止委託代理申請書」並經雙方簽名,持外僑護照影本暨「委託代理證明書」正本至原辦理委託代理納稅之國稅局申請。 1985 委託代理之證明書遺失了,如何辦理補發? 如委託代理的證明書遺失,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檢具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核發之國稅局申請補發。 1986 外僑能否申請儲蓄免扣證?如何辦理? 外僑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申請「儲蓄免扣證」,申請時應填具「儲蓄免扣證申請書」表格,並持全戶護照及居留證到居留地的國稅局申請。若委託他人代辦時,則需加附納稅義務人之委託書。 1988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那幾種?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支票退稅及直撥退稅。 1.支票退稅:係指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 2.直撥退稅: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可申請採「直撥退税」方式將應退稅款存入指定之存款帳戶,但適用對象限定為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以其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新臺幣帳戶者為限。 1989 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委託他人代領。如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需同時申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惟支票需改為劃線。另檢附該外僑護照之簽名影本,以核對「註銷禁止背書轉讓申請書」及「代領退稅授權書」上之簽名。 1990 外僑未劃線退稅支票應向何處兌領? 外僑未劃線退稅支票在有效期間內,可憑護照持向付款銀行兌領現金。 1991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199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規定應申報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者,尚應移送法院依刑法處斷。 如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者,除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199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2日,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仍然沒有繳納的,由國稅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應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12條) 1994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時,國稅稽徵機關將採取何種稅捐保全措施? 這個問題可分4項來說明: 1.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欠繳稅捐的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時,國稅稽徵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 3.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時,可以由法務部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解除出境的限制。 4.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境手續。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稅捐稽徵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