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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Mon, 04 May 2026 08:28: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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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納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消費市場日益多元，許多產製廠商為因應節慶或市場需求，投入生產應課徵貨物稅之產品，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國稅局每年均會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等方式稽查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是否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及有無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該局列舉常見違章樣態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應稅貨物有視為出廠之情形（例如：在廠內消費），漏未報繳貨物稅。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應主動檢視產製產品是否符合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並善用預先審核機制，以確保課稅適用正確。如有短漏報稅款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239eac59d854032a87343e3463215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Apr 2026 07: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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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節稅利多再升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於114年7月23日修正，第26條新增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支出得全數列為捐贈費用；第26條之2將捐贈費用加成減除比率提高至175％，租稅優惠施行期間統一延長為10年，以擴大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發展之誘因。 該局進一步說明，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加成減除比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於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比率，由150％調高至175％。 二、延長租稅優惠期間：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延至120年12月23日止。 該局另說明，配合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於115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明定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得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規定，應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專戶辦理捐贈；另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4a6c460eabd48b988f34d9e947bc1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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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CFC申報眉角多，請留意五大常見錯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對CFC法令規定仍有誤解適用要件或計算錯誤情形。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盤點下列五大常見申報錯誤態樣，提醒注意： 一、適用實質營運要件錯誤：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惟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誤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豁免要件，CFC須同時符合二要件始得適用豁免規定，即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其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小於10%。 二、適用微量門檻要件錯誤：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惟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誤認符合微量門檻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持有CFC當年度盈餘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認列投資收益。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錯誤：誤將CFC源自「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列為CFC當年度盈餘減除項目，致CFC當年度盈餘計算錯誤。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該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始得列報減除。 四、適用換算新臺幣匯率錯誤：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另提醒如適用匯率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末日為星期六者，以次星期一為末日。 五、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務必檢視是否有上述錯誤情形，另於該局網站營利事業CFC制度專區，提供CFC檢核表及匯率查詢，請多加利用，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ac56edff7ab4ea190c1e9853c36b5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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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退稅首選「直撥退稅」安全、快速、免奔波，權益保障零時差！ ]]></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15年5月1日起辦理。為縮短民眾領取退稅款的時間並確保資金安全，該局呼籲民眾於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能享受「零時差」退稅服務，更可免除往返金融機構提兌之奔波。 該局說明，為方便民眾規劃資金運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日程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批退稅（115年7月31日入帳）：115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案件。 二、第二批退稅（115年10月30日入帳）：採用「二維條碼」、「人工」申報、稅額試算以「書面」於5月12日至6月1日回復及5月11日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回復案件。 三、第三批退稅（116年1月20日入帳）：逾期申報、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想要最早收到退稅款的民眾，請務必多加利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並同時勾選「直撥退稅」，只要於申報時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不僅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因郵遞失誤導致遺失、破損或被冒領的風險，也省去因憑單逾期未兌領而需至國稅局辦理展延的困擾。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更不會要求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進行任何退稅操作。民眾若接獲可疑訊息，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c2df28734824be1b7387c7fac08f5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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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報稅服務措施及時段]]></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開始，因該日適逢勞動節全國放假日，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民眾可多利用手機報稅與線上版報稅系統搭配「稅額估算表快速申報流程」在家完成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若有臨櫃報稅需求，請於5月4日至6月1日上班時間或下表所列之加班收件時間，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的報稅場域辦理，並運用「報稅預約」服務，以減少等候時間，各項申報服務期間及應注意事項如下表。 項目 申報服務期間 應注意事項 結算申報期間 個人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申報期間自今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 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者，應於今年6月1日24時前完成 加班收件時間 1.今年5月25日至29日、6月1日各日中午 2.今年6月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收件時間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 申報期間其餘正常上班日中午，各地區國稅局將視納稅義務人臨櫃申報及申請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的人潮，彈性調整服務櫃檯 臨櫃申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含）查詢碼期間 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1.親自申請者，請持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調 2.委託他人代為查調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應行檢送證明文件資料時間   自今年5月1日起至6月11日止 1. 透過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今年6月1日24時前 2.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上傳：今年6月11日24時前 3. 紙本親自遞送或寄送：今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 臨櫃報稅預約服務 1.臨櫃所得查調預約：自今年4月23日起至6月1日止 2.臨櫃網路申報預約：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可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日以內的臨櫃報稅預約服務或當日線上取號，預約方式有3種： 1.「網路預約」：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現場報稅預約」，選擇欲前往的國稅局服務據點及時段完成預約 2.「電話預約」：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於進入國稅局報稅預約語音系統後，依語音指示進行預約 3.「當日線上取號」：臨時想前往現場報稅的民眾，可當日線上取號後再到現場報到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aab5ebb8d2440bca00469010d0d69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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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境外扣抵要注意，應適用而未適用協定之溢繳稅款不能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且可依所得稅協定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款，將無法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法第124條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故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來源所得，且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應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致溢繳國外稅額者，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為泰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泰國乙公司給付技術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依泰國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部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泰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且依我國與泰國所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臺泰租稅協定）規定，該筆技術服務費屬第7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利潤」，僅能由我國課稅，泰國應予免稅。因此，甲公司應先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文件，並向泰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臺泰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及退還扣繳稅款150萬元，爰其在泰國溢繳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該局遂依法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來源國如有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者，應主動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3f51f2bbbf647e8959b15e8fea5003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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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請多加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5月31日適逢例假日，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截止日展延至115年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多加使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免出門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網路申報軟體，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其中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既省時又減紙，如未採網路送交者，則應於115年6月30日前以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如期申報」要件，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務必確認是否已繳納稅款及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d29db9f05a44b92beb1291c78c6de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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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報稅e指搞定，好禮等你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納稅義務人使用手機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25萬元。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1日），只要使用手機報稅並勾選「同意」參加抽獎，就有機會抱回豐富獎金，最高獎額現金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行動服務發展迅速，財政部持續精進優化手機報稅系統，納稅義務人透過手機完成驗證身分後，下載「稅額估算表」並同意估算結果、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最後執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快速完成申報，不僅免除臨櫃排隊的辛苦，還能獲得抽獎機會。 手機報稅抽獎活動預訂於115年8月中旬抽出19,586位獲獎幸運兒，活動獎項及名額如下： 獎項 獎金(元) 名額 總額(元) 現金 頭獎 50,000 1 50,000 貳獎 20,000 5 100,000 叁獎 10,000 10 100,000 肆獎 5,000 20 100,000 伍獎 2,000 50 100,000 電子禮券 陸獎 500 3,000 1,500,000 普獎 200 16,500 3,300,000 合計 19,586 5,250,000 該局特別提醒，抽中現金獎項將以掛號公文通知，請中獎民眾務必於期限內回復領獎資料，獎金將匯入中獎人提供之本人銀行帳戶（獎金超過20,000元者，以扣繳10％所得稅款後的餘額匯入）；另電子禮券獎項將透過111簡訊平臺發送簡訊通知至中獎人申報資料所留存之手機號碼，並請中獎人特別留意，通知簡訊內容並不會提供任何連結。以上活動說明，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26048bafa814812a2f4bf8ff077cc4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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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錯誤，請多加留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誤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3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 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誤刪除或自行變更以憑證進入報稅程式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內容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出租財產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借貸的利息所得。 （三）漏報海外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誤減除非屬「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或誤將不同類別的所得及損失予以互抵，致短報海外所得。 四、 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但民眾至衛生福利部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經核准，如該機構非屬前揭3類型醫療院所，相關醫療費用於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的實際負擔金額，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扣除。 2.誤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自行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的金額。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支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修正申報內容後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8c27d8d4ad24859a66810a20e550b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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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省荷包利民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多項新修正的減免規定，減輕民眾負擔： 一、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詳附表一釋例）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二、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為18萬元 （一）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 （二）本項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符合其中1項即不適用）。 （三）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如報稅時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的資料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放寬人工生殖醫藥費減除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支付醫療費用可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二）民眾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的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並以扣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後實際負擔的醫藥及生育費列報。 該局特別提醒，請民眾多加採用手機報稅，在家完成申報，快速、方便又可節省往返國稅局的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515639b48944a28a4299a8217c610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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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無障礙！綜所稅申報專版上線，視障朋友一指搞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展開。為落實數位平權，並響應衛生福利部與數位發展部之無障礙政策，財政部今年特別推出「綜所稅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全面優化網頁使用體驗。 該局說明，過去離線版報稅系統雖提供輔助機制協助視障朋友報稅，但為積極回應視障團體對數位平權之期待，進一步優化網頁版及手機報稅之操作友善度，今年正式完成系統全方位精進。此次無障礙申報服務之重點特色如下： 一、全新「網頁無障礙專用版」上線：本年度開發了可支援電腦與手機操作的雙入口無障礙專用版系統。特別配合視障者常用的報讀軟體（如NVDA）進行優化，提供直覺化的操作界面，並已順利取得無障礙標章。視障民眾可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進入「國人綜合所得稅」專區，點選「綜合所得稅Web線上無障礙專用區」即可進入專屬申報網頁。 二、通過易用性測試與多元流程設計：為確保系統切實符合需求，開發過程中特別邀請視障同仁及民間視障團體專家參與易用性測試，蒐集回饋意見進行反覆修正。專用版系統之登入（行動電話認證、健保卡＋註冊密碼、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行動自然人憑證及電子憑證等6大認證方式）及其他報稅方式與一般報稅無異，視障朋友進入系統後，可依序聽取稅額估算結果、確認繳退稅方式，最後上傳完成申報，達成自行報稅的目標。 該局籲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手機報稅，感受無紙化與數位平權帶來的便捷。民眾如有任何系統操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e47a6eabddc43d78531d59ce1d121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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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多元繳稅超便利，完稅後務必完成「申報上傳」！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正式啟動。為落實簡政便民，民眾可選擇不受時間與地點限制的線上繳稅方式，既省時又省力。 該局說明，民眾繳納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的管道十分多元： 一、臨櫃繳納：可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以現金繳納。 二、轉帳繳納：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或委託取款進行轉帳繳納。 三、線上繳稅：包含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以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繳稅。 四、e指搞定：使用「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APP進行繳稅。 該局提醒，根據往年經驗，部分民眾在進行網路申報時，未採用申報系統提供之轉帳或線上繳稅方式，於自行列印繳款書後另行繳納稅款，卻忘記執行最後的「申報上傳」步驟。該局統計該轄區113年度此類漏未上傳的案件計有3,957件，因此，特別提醒利用網路申報的民眾務必完成「申報上傳」，並確認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申報結果，避免日後需補辦申報的困擾。 該局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請民眾繳納稅款，請務必提高警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c2c570d38904514828c8d9fecea13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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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取消健保卡認證，請多利用手機報稅快速完成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健保卡元件升級並強化資安，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 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如果想在家輕鬆完成報稅，可以優先考慮使用「手機報稅」，最便捷的方式是以本人申辦月租型門號之智慧型手機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點選手機報稅（免下載安裝APP）執行身分驗證後即可使用，進入報稅首頁先下載「稅額估算表」，系統將估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於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及查看估算結果無誤後，即可選擇繳（退）稅方式及申報上傳，快速完成申報。如需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申報全程無紙化，快速、安全又便利。 該局補充，四大超商KIOSK雖自115年起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相關報稅服務，但民眾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查詢碼，及以自然人憑證或行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的取得管道與身分認證方式整理如下，提供給使用「查詢碼＋戶口名簿戶號」辦理網路申報的民眾參考： 項次 查詢碼取得管道 身分認證方式 1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行動電話認證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及密碼 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2 便利商店KIOSK 自然人憑證 3 臨櫃申請 (申請查調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及戶號清單） 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調左列清單 4 國稅局寄送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記載的查詢碼 免身分認證，符合試算規定由國稅局寄發通知 民眾如有任何系統操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5408f953dc54caa86444424f7fd80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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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證據是關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租屋市場透明化及租金補貼政策，各界對租賃權益及租稅公平之關注程度日益提升，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逃漏稅，如有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及第 16 點規定，民眾如僅憑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大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即提出檢舉他人逃漏稅，因無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免議存查。檢舉房東逃漏租賃所得時，應提供下列資訊及文件：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二、被檢舉人（房東）之姓名及地址。三、具體違章事證：包含租賃契約書影本（寫明房屋座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給付租金之證明（如匯款單、銀行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紀錄）等，供稽徵機關據以查核認定被檢舉人是否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作為住所，其發現乙君未如實申報年度租賃所得，遂具文提出檢舉。惟甲君初次檢舉時僅提供房屋門牌照片及網路租屋網截圖，並無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經該局發函通知其於10日內補正資料，甲君嗣後補齊當年度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固定轉帳予乙君之銀行存摺明細。經該局查得乙君確實漏報該筆租賃所得，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舉發違章逃漏稅時，請詳實敘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具體證明文件。同時提醒房東如有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應主動申報所得，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2dd712843234be6a79dc33dd7a6b2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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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使用該局網站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21c60249e904c549690467e05dba3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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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稅務廉政志工培訓，協助民眾辦理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到來，於4月21日舉辦「115年志工服務講習會」，由該局綜合行政組及桃園分局政風室指派專業講師，藉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簡介」、「全功能櫃檯業務簡介」及「志工服務禮儀與志工服務須知」等課程，提升稅務廉政志工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作業流程之知能及宣導手機報稅等重點工作，另外政風室也分享「稅務廉政服務小叮嚀」，期透過志工服務在報稅流程中協助宣達政府廉能政策及預防稅務詐騙，以保護納稅義務人，加強民眾對於廉政政策之認識與支持，建構誠信廉能政府。 該局說明，感謝志工熱情參與教育訓練，持續汲取新知於服務工作中發揮所長，展現志工「服務為榮，助人最樂」精神，用真誠態度與暖心服務，將稅務誠信與廉能意識普及到每位民眾心中。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吳代理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2cc5db8905942c3903dc140753961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Ap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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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報減免資格核定完成？ 小心詐騙郵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收到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ebmail@etax.nat.g0v.tw>」名義，通知「1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減免申報資格核定作業完成」的電子郵件，並引導民眾直接連結郵件內指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減免結果調閱或「點此下載查詢」，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通報查證。 該局說明，屬於稅務減免等個資重要事項，倘民眾係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國稅局均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核定結果，不會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進行通知，且政府機關電子郵件是以「.gov.tw」結尾，不會是「.g0v.tw」，另外「gov」前也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例如:123gov），請民眾提高警覺，預防遭受詐騙。 該局再次呼籲，5月所得稅申報期將至，民眾及營利事業應慎防稅務詐騙，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先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切勿點閱不明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任意輸入個人或營利事業有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c0f9e8d80fb4ad6878cc6e6c3ef14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9: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發票中獎通知？毋通點下去！]]></title>
	<description><![CDATA[詐騙事件頻傳，民眾收到發票中獎通知郵件，務必掌握「不點擊連結」及「不輸入個資」原則，直接登入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或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中獎紀錄，或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查證，避免信用卡被盜刷詐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詐騙集團假借電商平台或電子票證（如悠遊卡或一卡通）名義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發票中獎，是常見詐騙手法，透過不斷變化的話術吸引民眾點擊連結，進入偽冒平台網站，盜取民眾信用卡卡號、到期日及安全碼資訊，以進行盜刷。民眾若收到中獎通知，如何輕鬆識詐，請先確認平台官網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及正確電子信箱「einvoice@einvoice.nat.gov.tw」之結尾，為政府機關專用「.gov.tw」網域，非上述管道發出的中獎通知，一律不可輕信。 該局提醒，財政部不會寄送電子郵件要求民眾輸入信用卡資訊，民眾收到任何可疑電子郵件或簡訊，切勿輕易點擊連結或填寫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並注意電子郵件或網址結尾不是「.gov.tw」，就可能是詐騙！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共同防範！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a03dbd8bb244df197e5e8d055662f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2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所持有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80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3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2,500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43494357d494bf79f00f09de94973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5: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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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無所遁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AI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AI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AI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多加利用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ac6815c33834aaf8e123526681ffe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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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0693420號令發布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該局說明，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前開要點增訂下列照顧服務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惟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不適用： 行業名稱(代號) 標準 定義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8792-00) 9% 對老人從事提供住所、膳食、管理及日常生活協助等居住型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仁愛之家、老人安養機構、安老院等。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8711-99) 8%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提供住所及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植物人安養院、住宿式及綜合式(含住宿服務者)長照機構、老人長 期照顧機構等。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8811-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居家式長照機構。 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8812-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長 期照顧服務對象，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之行業。 包括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之社區式長照機構。 該局提醒，照顧服務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4d7ee4f088d4941b2e18f0e13d314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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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20億元上限；對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114年1月1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10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20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投資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ab2dcaf97f4a4f959bbc223fbf01c2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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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進的土地（簡稱舊制土地），不論是否登記於企業名下，出售所獲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嗣112年度出售該土地時，甲公司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2千餘萬元，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因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不論甲公司是因私契約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僅發生對登記所有權人乙公司有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嗣出售該土地取得經濟上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該債權請求權予第三人，為債權買賣，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舊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1780cbc5b4a4f6cb7151f97501023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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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Ａ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1397a084db744d3951afafbac106d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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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7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20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20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萬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300萬元（收入1,000萬元-支出700萬元），補徵稅款6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13607b23da14e59939acd856da2bb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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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忽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智慧客服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e8eb99217284d1583be18ce117cce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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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請留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提醒民眾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留意申報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致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首先要注意金融機構提供的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如載為「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時，「收入總額」欄位應填入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切勿再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80％），以免因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600萬餘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輸入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80%，申報所得320萬餘元。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明白揭示係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淨所得，甲君誤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170萬餘元〔（1,600萬餘元-免稅額750萬元）✕20％〕，除核定補稅外，甲君因未確認系統所列申報金額之正確性，致短報所得額及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如對金融機構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cc03ef829504847b97258e2af12e0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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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簡化汽機車退還貨物稅申請，省時又省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刺激車市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及150cc以下機車（不包括電動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2千元，並維持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申請退還貨物稅係由經銷商將符合退稅條件車輛之車主所提供資料，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填寫達37欄項資料之申請書表，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為讓申辦服務更快速，已將申請書表中可運用內政部、交通部及環境部跨機關介接取得之車主名稱、車輛領牌日期、引擎號碼、舊車報廢及回收日期等14項資料欄刪除，簡化申請人填寫內容，大幅縮短申請人填寫及受理機關審核作業時間；同時，該局鼓勵申請人採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即可免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貨物稅完稅證明等紙本證明文件，簡化申辦作業，加速退稅款撥付，達成車主、廠商及稽徵機關三贏之目標。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本次新增購買新小型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措施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7b35b5d696a45e8992503c776aa5d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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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智慧化經營結合雲端發票行動聯盟，創造雙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餐飲業陸續導入桌邊QRcode點餐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等科技化設備經營，營業人若具備一定規模及數位化能力，如採連鎖加盟、使用電子系統管理帳務或透過網路銷售等，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不僅有助於提升店家業績成長，消費者也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機會，創造雙贏。 該局說明，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非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為唯一標準，營業人為提升競爭力，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營業模式，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之魯肉飯老店，原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該店家為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點餐及結帳方式，導入內用桌邊QRcode點餐、外帶KIOSK點餐機及行動支付結帳收款服務，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自113年5月起開始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創造更大的商機，114年度雲端發票成長高達37.85％，於財政部舉辦之114年度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榮獲「績優店家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導入數位化系統、加入連鎖體系或與外送平台合作，即具備相當之資訊與帳務處理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請配合推廣鼓勵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既可節能轉型並實踐永續治理，提升企業形象。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05574e2d0e740e990153baa47a640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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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守護外籍移工權益兼顧金融安全 離境前申報退稅須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就其於我國提供服務所獲取的報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止外籍移工於聘僱期滿或終止契約離境後，其留下的金融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收受贓款或洗錢之工具，積極推動防詐政策，除輔導人力仲介公司協助移工於離境前結清金融帳戶，並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該局說明，外籍移工退稅方式原與本國人相同，可選擇轉帳退稅或支票退稅。然而，若移工已期滿離境，其留下的金融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遭暫停，將導致退稅款無法撥入原帳戶。該局建議選擇「支票退稅」，並可採以下方式，以保障退稅權益： 一、申報登錄代領資訊：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時，請選擇「支票退稅」，並在系統內登錄「支票退稅代領人資料」及列印「代領退稅授權書」。  二、委託代領作業：移工可委由人力仲介公司或授權之代領人，憑代領退稅授權書、移工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等文件，向國稅局領取退稅支票。  三、安全性配套措施：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件將一律開立劃線支票，限制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使金流資訊透明可查對；人力仲介公司代領後，可依約定將款項轉匯至移工指定的母國帳戶，有效降低詐騙爭議及財產損失風險。  該局呼籲，人力仲介公司應加強協助移工，管控離境返國期程與申報退稅時程，並事先留存必要證明文件以利代領事宜。透過跨機關協力合作，不僅能落實保障移工退稅權益，更能有效遏止帳戶被濫用的風險。如對申報或退稅流程，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7b64bc19bd44d25b54bf44bc1fb13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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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ccebb19d0fc4db18d91318ea3a1fcc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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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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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該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a6df43c8e75467ab2bb74d18e17b7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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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並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特別整理民眾常詢問關於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的適用條件，說明如下： 項次 問題 回應內容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身心失能適用資格者，只能擇一扣除額嗎？ 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4年度為218,000元），並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 2 請問採標準扣除額者是否適用? 長照扣除額係屬特別扣除額範圍，只要符合規定得申報長照扣除額者，無論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均可以申報長照扣除額。 3 雇主持年滿80歲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該被看護者能列報長照扣除額嗎？ 雇主依據勞動部114年修正放寬規定，持年滿80歲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該年滿80歲的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4 是否訂有排富條款? 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1)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 (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 5 申報期間可以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自行上網下載列報長照扣除額資料嗎？ 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如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如查詢不到資料，但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應於申報時自行檢附規定的證明文件，據以列報扣除。 該局網站設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民眾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如：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可至該專區瀏覽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99096eb6e6a4dc89b31990a4e85f6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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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113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100,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維自身權益並免受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a93153e458b43a7af8235fa16614e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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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之生產設備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50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965119b778b4064935e9e8d083c4b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5: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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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路個人賣家請留意，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年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年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年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年11月起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如對網路銷售、營業稅或稅籍登記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e20997d16aa4177bb57a897d32ef4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所得，民眾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於111年6月以成交價額為1億1,000萬元出售位於紐西蘭之房屋，漏未申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甲君主張因年代久遠，資料並未保留，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按12%計算所得額，加計原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於中華民國境外出售不動產及取得海外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ccdc8a01da44b35a9cde768d268d4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稅務詐騙郵件出沒 提醒民眾小心防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公司人員反映收到署名為「財政部○○國稅局」的電子郵件，以進行稅務查核作業為由，引導民眾連結郵件內指定網址：https：//twswsb.cn/，並要求輸入公司相關資料，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稽徵所通報查證。 該局說明，屬於稅務調查等重要事項，國稅局均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不會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進行稽查通知，且政府機關電子郵件是以「.gov.tw」結尾，不會是「.com」，另外「gov」前也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例如:123gov），請民眾提高警覺，預防遭受詐騙。 該局再次呼籲，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慎防稅務詐騙，民眾及營業人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先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切勿點閱不明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任意輸入個人或公司有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4bd16514e2445868de2031f7344f6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 四、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55ef05c81dc46969ec83da633fa64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7: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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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適用零稅率者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YouTuber、影音創作者等網紅興起，經常性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或資訊（下稱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益或觀眾贊助等分潤性質收入，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報繳營業稅準據。該局提醒，境內網紅倘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消費）行為，主張「外銷勞務」而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必須提供表演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網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入型態及觀眾來源，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涉及零稅率交易，務必備妥外匯收入及符合前揭說明可辨識境內外觀眾來源等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另考量網紅交易型態多元且新制推動甫上路，為協助網紅順利銜接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倘因一時疏忽發生短漏報稅額情形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網紅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d64e5c700b340a2b3ce6afc7ba91d2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5:0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兼營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請務必按擇定方法計算稅額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 X (1-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c01013156c24fb0a9069c0d2376092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5: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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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時，記得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請自行檢視相關交易內容，妥善處理稅務申報事宜，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3dda311c82c4c14b908c2ab9725a78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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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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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再延長到119年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政府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環保政策，總統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將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讓有意購買電動車的民眾繼續享有稅捐減免優惠，減輕民眾購車成本負擔，有助於國內電動車產業鏈發展。 該局說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之優惠僅適用於車輛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免徵貨物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完稅價格20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僅就超過的60萬元（200萬-140萬）部分課稅，實際應繳貨物稅為9萬元〔（60萬元x適用稅率30%）x1∕2〕。 該局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電動車的需求，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下荷包。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89b7a64f54b48aa8fef744b5f96d5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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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於今（115）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如附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所屬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93fb89634da45f9975fbe2d390caf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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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分開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倘因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5）年2月15日起至本年3月16日止，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有關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除了可以採用網路（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站），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號（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為通行碼提出申請外，也可以填寫書面申請書，採郵寄、傳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臨櫃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無須再申請。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戶籍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a514935662c143858751ff6045df03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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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元宵花燈兌換 小寶馬迎春納財好運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推動反貪倡廉及推廣雲端發票，特於115年2月3日偕所屬桃園分局、板橋分局及新竹分局舉辦「馬到成功賀元宵，廉政反貪賀福門」元宵節廉政暨租稅宣導活動。 本局及桃園分局今年兌換的元宵花燈「搖搖馬」，燈籠主體為雙色設計，寓意福氣雙至，整體使用馬卡龍色彩，如同春日繁花綻放，營造出五彩斑斕、生機盎然的氛圍；以童趣搖搖馬為核心概念，搖椅兩端鑲嵌熠熠星光與愛心圖騰象徵星輝燦爛、好運連連，不倒翁式的搖擺結構，不僅能帶來動感與趣味，更賦予生機勃勃與財運亨通之美意，增添元宵的歡樂和喜氣。 該局表示，當天活動民眾憑開立之 115 年1、2 月未填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實體發票3張或雲端發票2張，且每張發票交易金額為新臺幣10元以上，即可兌換馬年元宵花燈1個。本次除了捐發票領花燈為社會貢獻愛心之民眾外，桃園分局於活動現場當（3）日，還有熱情的廉政志工及該局教保中心的老師偕同小朋友一同共襄盛舉，體驗捐發票做愛心兌換馬年燈籠活動，整個過程洋溢歡樂的年節氣氛，在寒冷的冬天裡也感覺到溫暖。 活動最後，廉政志工邀請參加之中介業者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士公會及民眾呼喊廉政標語，共同響應企業誠信理念，傳達「廉潔誠信」及「購物索取雲端發票」等概念，現場民眾熱情參與活動大受好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01dc42f4b7c48308bdeb65255d135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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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11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15年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182a9ad985f4cf99e95c51a94700d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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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網紅必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一) 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二)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20萬元，該局輔導A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為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20萬元 ╳ 50% ╳（1-45%）〕；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5.5萬元〔=〔20萬元-（20萬元 ╳ 50%）] ╳（1-45%）〕，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2654bf961134a22ae3dbd24d9d5713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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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運用電子申報系統透過網路方式上傳資料，儘早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因法定申報截止日11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至同年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等申報單位多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所得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實務上申報單位網路申報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更正時僅上傳「新增或更正」的部分，未併同前次申報成功的完整資料一併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到覆蓋而形同漏報，將涉及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各類憑單的違章情事。稽徵機關為協助申報單位正確上傳申報資料，已修訂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在現行的「更正申報」頁面，加註「本次申報資料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的提醒文字，以及未併同全部資料一併上傳，稽徵機關將處以扣繳違章裁罰的規定，並設計「□已確認為『全部申報之完整資料』無誤！」的勾選欄位，以避免前次申報資料遭覆蓋致申報資料漏報的情形發生。 該局提醒申報單位，除了多加運用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外，在辦理更正申報時，請多留意系統相關提醒文字及勾選項目，依序按步驟完成申報。如有憑單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申報期間如有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787464f17a5478dbf41744759a727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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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推行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4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880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113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598家增加282家，家數成長達10.85%。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114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線上查詢下載或臨櫃查調114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前揭網路申報軟體，將更新後全部捐贈資料重新上傳，以確保上傳資料的完整性，避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說明文件-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aa7954047974ddabbe93ebc441ca6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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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於115年2月1日開徵，請於期限內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之營業稅繳款書已於115年1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115年2月1日起至2月1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營業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此外，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亦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 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若營業人已辦理與金融或郵政機構長期約定轉帳繳納稅款，請務必於115年2月1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b9ab718fe934a2eae1d029147089d2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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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春節連假免煩惱，115年1月份營業稅按月申報展延至2月23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115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2月1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2月14日至同月22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日24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115年2月23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電話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b861804836b4afb8b230e80f0993e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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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規定，可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之應納稅額為40萬元，其差額10萬元即為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則僅能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稅額為1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稽徵機關核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00ab2478f334d2294a4d74ff0f736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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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2月16日（星期一）及2月17日（星期二）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一週，即115年2月9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假稅單」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網路訊息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或「繳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或洽國稅稽徵機關諮詢，不要輕易相信。 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網站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b6db808c2ba4496920cd60a38e992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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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ab8ed0fac5474dcb98da7619a43182b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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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在同一年度（1/1-12/31）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244萬元。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5332774f2c3460dbf9e41e170a540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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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9b7e72253f34091a18ed1489eb59e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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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網紅 平臺 觀眾所在地 加值型營業人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境內網紅 境內 不區分境內或境外 5% 1% 境外 境內 5% 1% 境外 0% 1%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114年1月自境外平臺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100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70%，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30%，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境內網紅甲 觀眾所在地 銷售額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70%) 100萬*70% 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 境外觀眾(占30%) 100萬*30% 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請注意輔導期間截止日。如仍有稅務疑問，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網紅課徵營業稅專區」、國稅智慧客服網站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626c9e6abf14c8391754235c938ff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其交易所得額，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又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以避免因申報錯誤或疏漏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明細表之填報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並按不同稅率逐筆完整填報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逐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A欄），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G欄），並將A欄及G欄金額分別填入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當年度交易多筆房地時，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多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轉由他筆適用較高稅率之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之申報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納稅，該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仍應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之申報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不得將其交易所得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成本費用計算，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帳列房地相關成本費用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應完整填報申報書並確保計算正確性，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71e54f980394e91877ea02937ac5f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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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時，應留意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7202c07868049209434474b4f4d45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營業稅：應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屬國內交易調整者，應視調增或調減交易價格，併同開立統一發票或折讓單，且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申報貨物稅。 所得稅：調整交易價格如涉及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B2頁第10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b18c1d3362641df8115d372269681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啟動，網路繳稅新措施，逾期30日內亦可線上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通知書已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多加利用24小時不間斷之網路繳稅服務，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考量民眾偶有因忙碌或疏忽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繳稅，自115年1月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之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繳款書，如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可以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納，無須親赴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升便利性，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相關滯納金將由「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自動計算。 該局呼籲，請民眾留意繳款期限，善用多元繳稅管道，如為已逾繳納期限30日或屬分期繳納案件者，尚不適用線上繳稅方式，仍須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94690f3ab8444c4b3d0c24eecdd29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直撥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税第3批結算申報退稅日期為本（115）年1月20日，提醒民眾注意確認，以維護自身退稅權益。 該局說明，本批退稅的對象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申報為繳稅或不繳不退經核定為退稅案件及114年6月30日之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民眾申報時如已依規定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將於本年1月20日撥入退稅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者，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請民眾於兌領有效期間內（115年1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持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託收。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退稅款即可「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破損或被冒領的風險，亦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省時便利最安全。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也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進行退稅相關操作，請提高警覺，切勿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ae9180a570442f28cc87228801b7e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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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f62e30b234543289af2c829de6877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3: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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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林老闆經營自助餐店甲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年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 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115年6月時國稅局查定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雖然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20萬元門檻，惟於117年12月31日前的租稅優惠期間內，甲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惟需特別留意，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屆時甲商號每月銷售額如仍超過20萬元，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以落實減碳目標。 該局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下列目標: 該局呼籲，如符合本規範適用對象及條件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委託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若同時使用請委託KIOSK業者申請）。相關資訊已更新於該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0f5d92ba61c488fa754feaabd03703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Jan 2026 05: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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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不僅舊換新，新購汽機車也可退還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總統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下合稱新小型汽機車），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分別可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0,000元及2,000元，讓無舊車汰換的民眾也能受惠。 該局說明，上述新小型汽機車，包括燃油車及油電混合車，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已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不再適用本項退稅措施。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相關書表已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申請人使用。另為方便民眾瞭解適用條件，該局特別彙整相關規定如附表。 該局呼籲，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a31547d551aa4b5194a38a11a7005f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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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遊戲產業興盛，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等數位商品熱銷，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該局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ecd114dfabc4cd0a398930d05ddb6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2月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7ba3e83e59a40168e94cb72c7b069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Jan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64ab1d3c6e54f7db065746f9fde66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避免電子發票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三妙招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該局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8ae8022e1be4469af84d606630b3d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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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bfd8b95cb574a219e85f363c6a1ec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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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欠稅追追追！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順利徵起，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滯欠稅款且怠於履行繳納義務之納稅義務人，將依法採取積極追徵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滯欠綜合所得稅逾新臺幣600餘萬元，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查甲君名下除一筆坐落於新北市之土地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土地係因其父死亡後依法繼承取得，現為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定前，難以單獨就該部分辦理拍賣或執行。該局多次通知甲君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然其仍怠於辦理，致行政執行分署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執行拍賣，影響拍賣程序之進行。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規定，代位甲君向法院提起民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筆不動產得以自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甲君之持有部分成為獨立執行之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即順利依法進行拍賣程序，並以所得之價金抵繳其滯欠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按時繳納稅款，以免因怠於履行義務而遭受訴訟及財產強制處分等後果，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217dc8c798f4a1e8028b54cb7db6b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以達產業創新之目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有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且列報之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之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方得認列投資抵減支出。此外，同辦法第6條亦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惟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為投資抵減支出而遭剔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其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1,2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供之耗材明細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安規費用等例行性檢驗費用750萬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屬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費用或支出項目，爰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前，應依相關法規進行自我檢核，確保支出項目具合法性及正當性，避免因資料不全或支出性質不符而影響抵減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109b884eb154dcd82372def78faf5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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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貨商品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外加5％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以售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再支付營業稅，藉以降低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如營業人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且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賣家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經運用AI工具蒐集分析購物平台賣家資訊流，查獲網路賣家甲之商品售價為未含稅價格，買家下單購買未含稅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商品後，需再補付售價5％之營業稅款，賣家始開立1張總金額為105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得該網路賣家110至114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96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應依商品定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消費者另外支付營業稅款，避免消費爭議及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ebeacd5e69f461dbf3c704e63366a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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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80daa2a870f45cdb17c17cc80c1ff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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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請留意提示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CFC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114年6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提示CFC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114年7月30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72de4db76bf4a9a844063843d0aba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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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交通部觀光署統計113年國人出國達1,684萬餘人次，較112年度成長42.84％，顯示國人出國旅遊需求熱潮，帶動旅行業景氣翻揚，國稅局積極運用智能稅務系統分析，發現部分旅行業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收取團費收入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該局籲請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21de3aa3c754931aac6d06ae60fca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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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06b79bc66154be8be095d2bd65e55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Dec 2025 01:3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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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推動無紙化與便民服務--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財政部積極推動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手機報稅等便民服務，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紙本憑單的依賴已大幅降低，故進一步推動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辦理。 該局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日止，憑單填發期間至同年月10日止。若「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憑單填發單位得適用免填發作業：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5年2月2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該局提醒，適用免填發作業的納稅義務人（所得人）如要求填發憑單，憑單填發單位仍應配合填發，建議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的申請及收取憑單管道，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如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4ffec887509451bb5bab6aaa96867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Dec 2025 01:3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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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以實際發生者為限，且按支出性質正確歸屬費用或資本支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6a79a0988cd438b95af5efc9a8e93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07:1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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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請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籲請接受捐贈的機關團體共襄盛舉，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便利捐贈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捐贈資料納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範圍。 該局說明，如尚未同意而有意願參與的機關團體，請於今（114）年12月31日前將填妥的同意書及基本資料，連同主管機關設立核准公文、法院法人登記證及組織章程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蓋大小章）等，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deduction@ntbna.gov.tw）、傳真（03-335-1567）或郵寄（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方式送交該局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財政部核准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可於115年2月底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及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檔，以便利捐款者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由報稅系統查詢下載及自動帶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捐贈資料，並於申報其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免再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綜合所得稅項下查詢及下載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bd4aebb44e84980a004a4f2bd9127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Dec 2025 01:1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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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記得列入遺產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6b041eb7aa64b3e85147ddb7227a10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Dec 2025 1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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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c0879a3f27149479e0abc205019eb3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4:0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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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蒐集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被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者，納稅義務人除可臨櫃申請外，還可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選擇線上申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免出門、免排隊、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從申請到下載清單，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於提出前揭申請書後30日起9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查詢下載，或者自申請後30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於同一網站透過下載及安裝「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軟體」，進行線上查詢下載。 該局補充說明，目前國稅局推動「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僅需填寫一份申請書，除可查詢金融遺產外，尚可同時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倘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仍有查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需求，可透過前述二種查詢路徑於線上自行下載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如有申請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前揭「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71fd812d11549a8898ab12784242a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4:0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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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民眾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俾與稽徵機關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f7c1db2fd224fb49bf515fa0d352f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2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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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 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1.5億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8,6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CFC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CFC之現金股利8,6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8,600萬元，補徵稅額1,7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179454663c5479ca58e5be407df97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2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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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b10fd52ba3143c485e7fa1a4480b5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2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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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符合透過公告送達之申報案件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8d6591777024b159d0e97d771b23f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1:2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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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無舊車免煩惱！新購小型汽機車也能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活絡車市、振興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購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實施以來反應熱烈，車主最關心的是如何申請新購車輛退稅款，頻頻以電話詢問。  該局說明，民眾新購小型汽機車，並於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間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檢具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車主如欲查詢申辦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民眾如對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9714333ebed4e9cac2f54423df045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9:0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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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飼料免徵營業稅 認定範圍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惟免徵營業稅之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飼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銷售飼料業務，惟其銷售之產品無法提供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之證明文件，不符前揭免稅規定，經查獲112年間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萬元，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核有漏稅之情事，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萬元及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符合前揭規定範圍之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ddd8662187f416ebd3b8cf15c38501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9:0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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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48cf7926e084f96868b7bc8bd44955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4 Nov 2025 05:5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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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高警覺、防範稅務詐騙　北區國稅局籲納稅人慎防冒名通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不法人士利用「稅務調查」、「稅務抽查」名義，以假冒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網頁連結方式進行詐騙，誘使民眾下載執行惡意附檔、點擊可疑連結、甚至至 ATM 或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造成個人或企業資料外洩或財務損失，請民眾提高警覺。 該局說明，凡涉及重要稅務調查事項，國稅局均以正式公文書寄送通知，不會以電子郵件提供可疑連結或夾帶可疑檔案進行稽查通知，請民眾及營業人謹慎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如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並對突如其來的稅務調查通知保持警戒。 該局再次強調，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請務必保持警覺、守護自身與企業財務安全，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b206651db5648c8a8911d2ce456ac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8:0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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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2026年「金馬迎春」水果月曆兌換活動正式開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26年「金馬迎春」水果月曆將於114年11月27日在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24個據點上班時間開始兌換！民眾只要捐出114年11至12月未列印買受人統一編號且消費金額達10元以上之紙本發票10張或雲端發票5張，就可兌換精美水果月曆1本。該局每年印製的水果月曆廣受好評，因數量有限，想兌換的民眾請把握機會，不要錯過喔！ 該局說明，2026年月曆以本土栽種的時令水果為主題，每月搭配不同的吉祥語及實用稅務宣導詞，還附贈喜氣春聯「馬運亨通」及「迎財納福」供民眾張貼；此外，也特別結合該局轄區特色古蹟手繪插畫，包含新竹市東區迎曦門、桃園市大溪區李騰芳古宅及花蓮縣吉安慶修院等，讓民眾感受多元在地古蹟風貌。兌換月曆所募集到的發票將全數轉贈公益慈善社福團體，歡迎民眾踴躍捐發票換月曆，一起做公益。 該局呼籲，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便利又環保，除可自動對獎，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且綁定領獎帳戶，中獎時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匯入帳戶，獎金不漏接！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a4a897ba6294915a452165978049ce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2:4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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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鳳凰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鳳凰颱風來襲，共伴效應帶來驚人的致災性降雨，請民眾在清理家園時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08c502ae9494628a6876a609584d0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1 Nov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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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b3cdc656f4846858b085058d4cad7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7 Nov 2025 03: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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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f1639262eec4ec2bde6a9e5f99903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7:2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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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於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前或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於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的餘額、餘股狀況，無需再奔波各金融、證券代理商等機構，大大降低漏列遺產清冊財產或漏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債權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A君為甲君的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確定，A君既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即具有申請被繼承人甲君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資格，可檢具前揭證明文件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二）至於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因A君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可以申請延長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前揭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3297bfafb9c4c48a46c68afa3f991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7:2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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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1千7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1千5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1千5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所得額，若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2043e11765c49cba9e7aa4a47cff1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7:2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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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同法第14條之4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2年1月6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房地，於105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3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113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2c87f3444cb4d4c8a9e4c43742d37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7:2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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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立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路或其他電子方式開立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94a8b8085084ef78257b9bd1f80a6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2: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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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之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係屬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111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0億元，該局依TP查核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4百餘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該局提醒，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亦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之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TP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118036ddcd14641ae27b45640b61c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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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安全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利事業洽詢，我國國別報告網路送交機制是否得由境外最終母公司自行送交，不必透過境內關係企業，以確保集團營運資訊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自109年5月1日國別報告與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全面開放以來，已有不少營利事業選擇網路申報。為滿足境外母公司對資訊安全之要求，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提供英文版「國別報告送交系統」（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ubmission System），只要境內關係企業以工商憑證申請專用帳號及密碼（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並授權境外最終母公司使用，境外最終母公司即可以該組帳號及密碼進行資料匯入、建檔及上傳，亦可查詢送交日期、次數及異動紀錄，具備高度安全性與便利性。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屬跨國集團成員，且在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6頁填報需送交國別報告者，務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年內完成送交，例如會計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最遲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建議營利事業提早準備，多加利用網路送交國別報告，避免延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1fc19dedbc84f28904fedf5aa435d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Oct 2025 07:37: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查核作業，其中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核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申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無須計算CFC投資收益。經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發現其列報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CFC財務報表所認列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計算，依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5,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5,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c25ec57e93f4d02ab7390ab56f301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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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及依同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局說明，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災損嚴重，受災戶如因中古車遭毀損滅失，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等資料；或者災損前已購買新車，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因災損使中古車車體滅失，或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等情形，該局為維護受災戶權益，申請退稅案件將依下列規定從優、從寬辦理： 一、適用對象：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4年9月23日花蓮堰塞湖溢流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 二、檢附證明文件： （一）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如監理機關文書。 （二）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得以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災害損失證明替代。 （三）報廢完成日之認定：得以114年9月23日或車籍報廢日，從優認定。 該局提醒，民眾倘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ca803bc28694475902ccf8e892c46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Oct 2025 08:3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更正證券交易稅報繳資料有眉角]]></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股票持有人非透過證券商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而直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即買方），由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爰此，若繳款書上填報的成交價格、總額、買賣雙方資料有誤，應由代徵人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買賣契約、價金收付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連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私人間買賣股票，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款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並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如有證券交易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81198cb286a4860bfc012033508481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Oct 2025 03: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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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者，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於死亡時尚未清償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如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遺產中扣除，現今甲君也死亡，其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配偶乙君之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該筆未償債務800萬元應自甲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之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結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之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本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辦理類此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實檢視債務來源是否已於前次繼承申報扣除，並備妥相關資料，以利審查。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9008cad948a493d8f70505a6a128ae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09: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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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23日因強颱樺加沙帶來豪雨，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嚴重災情，該局將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營業人度過難關。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係依核定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寄發一次繳款書。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影響，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受災店家營業收入減少，甚至無法營業，為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長橋里、萬榮鄉明利村受影響範圍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提醒，花蓮縣除光復鄉、鳳林鎮長橋里及萬榮鄉明利村受災區域外，其它地區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因此次花蓮災情而無法營業致影響查定銷售額者，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日數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f89b72555dc407eaca720f25ba93e5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3: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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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嚴重災情，為讓民眾有充裕的時間整理家園及清點損失財產，災損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並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 該局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說明如下： （一）書面審核標準由新臺幣（下同）30萬元提高至60萬元。 （二）申報不動產災損可依地方稅務局資料認定，車輛報廢則以監理單位資料認定，其他動產災害損失得憑村（里）長、村（里）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核認，免附證明文件。 該局補充說明，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於114年10月1日公告展延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國稅局發單開徵各類國稅稅目的報繳期限，另該局花蓮分局設置單一諮詢服務窗口（專線電話：03-8311923，鄭小姐），並結合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供聯合服務，協助民眾簡化申報流程，積極輔導申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採從優、從速、從寬及從簡原則審查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以上說明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花蓮分局設置的專線電話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90b4214af594b36b898e2bcd59647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1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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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強颱樺加沙挾帶豪雨襲台，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成重大災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114年9月與10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貨物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二、菸酒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四、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14年10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五、114年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九、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一、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相關資訊請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及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5fe538b3fcc436ca79c016d9dee5e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9:5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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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上述股利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 該局提醒，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a1e14d61ef704a24846d05cab6a16f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1: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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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別忘了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都必須合併申報並計算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各自分別申報或合併辦理申報，倘選擇合併申報，應將配偶結婚當年度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的違章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與配偶乙君於112年12月結婚並登記，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報稅系統，經下載本人的所得、扣除額資料，並增列配偶的免稅額，選擇合併申報及適用標準扣除額，卻忘了再以配偶的憑證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即上傳完成申報，導致漏報配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3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及處罰鍰5千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後又自行撤回復查，全案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自行檢視有前述案例所稱短漏報配偶所得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或上北區國稅局官網，並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8302628dc9e40bd92e02187c1396e8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1: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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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該局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1.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 2.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 3.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723a2a0c2474a7ca92156f7a39ea8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1: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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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9月27日「發票集愛心 幸福體驗營」租稅宣導活動健康齊步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今（114）年9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東岸廣場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發票集愛心 幸福體驗營」租稅宣導健走活動，在財政部賦稅署宋署長秀玲、該局李局長雅晶及與會嘉賓一同鳴笛下，2千餘人同行一起健走，齊享運動樂活及發揮愛心。 該局表示，本次活動目的是希望透過公益健走，讓大家走出戶外、走出健康。民眾只要捐贈3張114年9-10月期紙本統一發票或雲端發票（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報名參加，完成2.5公里健走就可領取精美完走禮1份，並可持參加券至指定烏來地區之住宿業者或溫泉業者消費享優惠折扣。本次活動周邊設置多樣宣導攤位，提供民眾玩遊戲、有獎徵答、稅務諮詢及手機條碼申辦服務等。另外有精彩的舞台表演節目、親子互動遊戲，還提供動物認養及狂犬病疫苗注射，整場健走活動豐富多元，讓民眾度過了一個歡樂又難忘的假日時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讓民眾體驗消費儲存雲端發票的便利性，特別規劃雲端發票體驗區，民眾可以行動支付結帳並儲存雲端發票，即可換購精美商品，並設置泰雅編織及綠能發電腳踏車等精彩體驗活動，吸引民眾熱烈參與。當天募集的發票已全數捐贈給該局轄內社福團體，藉由發票傳遞愛心，讓社會更溫暖、世界更美好。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d754744e8704ab2b07fa92c402f80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at, 27 Sep 2025 10:1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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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從寬從速從簡辦理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颱風樺加沙挾帶豪雨襲台，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對花蓮縣光復鄉造成大量財物損失，請民眾清理家園時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4ae1a5366a94936870be79d9727521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6:3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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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中秋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10月6日（星期一）為農曆中秋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中秋節前一週，即114年9月29日起至同年10月5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中秋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中秋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8f1e72d0b324110867cb8d401669f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8:2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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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辦座談 聚焦能源稅務透明廉能治理 結合產官學司法跨域對談 打造產業永續經營環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年9月12日於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舉辦「稅政廉能—菸品落實法遵」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租稅宣導活動，邀集相關業者、公會團體、檢察、財稅機關及學界等代表，聚焦能源產業稅務透明、企業誠信治理，以及防制菸品逃漏稅捐等重要議題，並舉辦跨領域對談，凝聚公私部門反貪腐共識，促進國家與產業永續發展。 活動由財政部謝鈴媛常務次長致詞揭示「永續能源」與「菸品法遵」兩大主題，核心價值均為廉能、誠信與社會責任，政府透過公開透明的租稅制度和行政措施，協助營造廉能優質的投資環境，企業則應落實誠信經營及強化公司治理，形塑良好的法遵文化，期許公私部門攜手合作，結合政府與民間的力量共同守護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本次活動特別邀請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分享「推動能源淨零賦稅廉能措施」，說明政府如何透過貨物稅減免、投資抵減、雲端發票推廣等政策工具，協助企業落實誠信經營與資訊公開，健全產業發展。另邀請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執行長羅光達，以「從菸品制度來看政府治理與法令遵循」為題，說明菸品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以及對社會公平和經濟正義的影響。 除倡議防制私菸外，本次活動亦聚焦「稅政廉能」，邀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周懿君分享「還我乾淨能源 從你我開始」專題，透過實務案例提醒我國實現2050淨零轉型過程中，可能潛藏的風險態樣，提出藉由「申請流程公開透明」、「健全通報系統」及「保障吹哨者制度設計」等防制作為，你我都能是能源防衛者，共同守護乾淨的能源投資環境。 活動「焦點與談」由商業周刊創新長劉佩修擔任主持人、三位主講人共同與談，以「推動永續的關鍵 : 談能源產業的誠信治理與稅務透明」為題，深入探討稅務透明、廉能治理及淨零轉型的整合策略，透過跨領域的經驗交流與實務分享，凝聚法令遵循、永續發展的共識。 此外，本次活動亦結合菸品福利捐經費於會場設置「菸品健康福利捐宣導專區」，展示菸品課稅項目、應徵稅額及宣導反私菸、檢舉私劣菸酒等相關訊息，並邀請財政部賦稅署政風室及國庫署政風室設置廉政宣導展區，推動廉政教育宣導及強化反詐意識。 該局表示，未來將持續透過政策溝通、產官對話與法紀教育，強化菸品逃漏稅捐的防制作為，協助各類企業落實稅務透明與誠信治理，共同打造廉能、公平及永續的產業發展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ba76cac50e64ba8b685659f584f96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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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113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在報稅期間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係提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3年度因漏報在海外取得的營利及財產交易所得計1,000萬餘元，經查獲補徵稅款及處罰，甲君主張其係利用健保卡在網路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因國稅局提供資料不全致其漏報，不應受罰，該局以甲君確實取得該筆海外所得，金融機構也寄發通知單，基於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既有所得，如不清楚獲利狀況，亦應主動查詢並據實申報，予以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投資海外基金等標的如有獲利，卻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ab29028da8f478da15916449829f3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1: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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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之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112年間將該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113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1b30e7bf39f40e38ea762bea643fe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1: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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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公司沒收或過期失效時，已認列之薪資費用應列為當年度損益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4d61b2f19a243e48bc42557d95e56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1:3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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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自主研發能力，始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爰以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獎勵措施，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並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惟部分委外研究發展支出如係必要且符合規定者，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但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不在此限：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委託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惟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一項研究計畫支出全部委託研究機構研究，甲公司並未投入該項研究計畫，相關委外研究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研究計畫部分有委外之必要者，除須符合前揭規定外，營利事業亦需投入研發，方得適用投資抵減優惠。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1d75e4ca15e4a0da09b0eeeddb8f70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1:3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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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適用CFC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之條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豁免規定者外，營利事業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除明定課稅要件外，亦設有豁免規定，以保障跨國營利事業之正常營運活動不受影響。所稱豁免規定係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符合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微量門檻」，其中實質營運豁免規定極易被誤用。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其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等消極性所得之合計數，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者，始認定為有實質營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100％持有之CFC-A公司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占比小於10％，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認定，依豁免規定應免予計算認列CFC-A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查CFC-A公司雖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惟依所提示之租金支出發票，全年租金支出折合新臺幣（下同）僅約20,000元，且無列報水電費用；次查員工僱用合約，受僱員工係負責各海外市場銷售業務，實際任職地點並非設立登記地，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甲公司應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億2千萬元。 該局提醒，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營利事業應妥善評估CFC實際營運狀況，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如符合豁免規定，亦應檢附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35e276079fd4e9eb480e39fcc81006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Sep 2025 06:1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嚴防非法菸品逃漏稅，維護財政與民眾健康]]></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因網路社群平台購物管道盛行，部分廠商或民眾未依規定，擅自製造或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菸品，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並讓消費者承擔健康風險。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7條、第9條、第12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3條規定，產製及出廠應課徵菸酒稅產品，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於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捐，凡未經許可產製者，皆已構成違法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獲某業者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自行產製私菸並陳列販售，經調查販賣私菸事實明確，其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已違反菸酒稅法規定，經核定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共30萬餘元。 該局呼籲，非法菸品除違反納稅義務，更因缺乏檢驗把關，可能含有超標之有害成分，對健康造成不可逆之損害，請消費者勿因一時貪圖便宜購買來源不明菸品。為有效防制稅收流失及守護公共利益，國稅局持續與相關單位合作，加強查核取締。另請民眾多加留意，合法菸品應標示完整包裝及健康警語，如發現疑似逃漏稅之非法菸品，或產製廠商對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402ea54298545c4976a47b9a6f4d5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4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市場，我國自107年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以提升租屋品質。考量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係承租個人住宅再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應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結餘數，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以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查於113年間出租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係包租業者，得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惟經審核其並非符合前述規定之包租業，出租房屋仍應以收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千37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18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59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符合前揭規定設立之包租業，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76597ec33b348f7b3c82f531883d1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3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跨境數位雲端服務夯  機關團體購買時應注意營業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I浪潮勢不可擋，許多機關團體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紛紛向Google、Microsoft、Amazon等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如雲端儲存空間、軟體訂閱、資料庫服務、生成式AI等數位工具。機關團體倘非屬專營應稅銷售之營業人，或非屬學校、教育及研究機構者，於給付價款予境外電商時，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予境內買受人，除買受人屬境內自然人、專營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或銷售供教育、研究、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外，係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屬營業稅法第36條之1所規定的機關團體，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等國外勞務，應於給付價款之日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114年9月25日給付價款，應於114年11月15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 \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填寫並繳納營業稅款。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自行檢視，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雲端服務或AI數位工具等國外勞務而漏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2d7d44e8737453fb82dd4a7245bb3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9:38: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買受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冷氣機及電冰箱如符合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規定，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外，也可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補助，該局並特別整理節能電器優惠措施比較表供民眾參考(詳附表)。 該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省電、省錢又環保，如有符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資格者，請把握申請時效，以免影響退稅權益。民眾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省時省力又方便。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ac010b3a32e4e3493209e880aab1f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2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新住民從事網路交易 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新住民人數已逾六十萬，新住民的融入，豐富了臺灣族群文化多元風貌，近年來由於網路普及且營運成本低，部分新住民開始經營網路交易銷售異國美食及好物，請特別留意銷售額如已達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之月份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防杜網路交易逃漏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蒐集相關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並將課稅資料加值轉換為具參考價值之課稅資訊，運用風險導向加強選案查核，以有效維護租稅公平。舉例說明，該局主動蒐集數位化資訊，以AI分析方法篩選潛在逃漏稅捐之網路賣家，掌握新住民甲君於網路平台銷售東南亞各式生活用品及保養品，且利用社群平台經營粉絲專頁，自112年3月網路交易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嗣經利用智能稅務應用系統（STS）分析交叉比對，查得甲君112年3月至113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達1千8百餘萬元，除補徵本稅91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自我檢視，如從事網路交易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依法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fed79c8b5d54b6094103266d31ece3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2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從速、從寬、從簡積極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營業人退還溢付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政府宣布實施關稅政策影響國內整體經濟，政府已啟動相關應變機制，財政部為協助受衝擊營業人渡過難關，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該局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作業。 該局說明，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有資金調度需求，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逐案陳報財政部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簡化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14年6月4日訂定作業原則，只要在作業原則發布日為營業中營業人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如附表），即得於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不限次數累計可退還限額為30萬元，免逐案報部核准，以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作業原則規定，並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方式申請退稅，以加速取得退稅款，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連結至財政部）項下其他措施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查詢；另查定課徵營業人部分，如有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者，亦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稽徵機關將提供稅務協助，依實際營業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作業，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347c6ac73014ce6a95a8a180e4df9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22: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因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不給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係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以增加稅收，同時也讓消費者有憑證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發票如果中獎，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不給獎。 該局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之買受人未載明營利事業名稱或統一編號，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惟依上揭規定，其取得之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將追回獎金。 該局舉例，轄內A君113年9-10月兌領中獎獎金計新臺幣（下同）2,300元，該中獎發票計7張，由甲公司（網路交易平臺）開立，品名均為「手續費」；經該局查得A君當期共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計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有關，經A君說明前揭發票為其透過網路平臺銷售服飾及生活日用品，支付平臺之手續費，未辦稅籍登記；該局除具函向A君追回中獎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發票，不得兌獎；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中和稽徵所   陳股長 聯絡電話：（02）22436789轉3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9c77caa72b54594b6733dba5f2141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9: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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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結婚當年度若採合併申報，配偶所得應確認匯入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合併申報，配偶之所得資料不會自動匯入報稅系統，須由申報人自行輸入或經由配偶身分認證後匯入所得資料，如因疏忽漏報，將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結婚，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申報系統輸入配偶資料選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未輸入其配偶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2萬餘元，經該局查核後補稅3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千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一次與配偶合併申報，誤以為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配偶所得資料，並無逃漏稅意圖，不應受罰。案經該局以甲君係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報稅系統申報，系統於所得及扣除額下載注意事項即註明「您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並於自行輸入配偶基本資料及勾選結婚登記時，出現紅字標示「112年度結婚或離婚登記者，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填寫配偶資料即為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亦應匯入申報。」等提醒文字，甲君未核對申報內容即上傳送出，致生漏報情事，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詳閱系統提醒並逐一核對申報內容，確保資訊完整無誤，如發現有漏報情形，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事後遭補稅與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1a9af96b7f04d5e8b671121d889a80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9: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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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如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應補徵稅款並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後，如行政執行分署認有符合管收事由，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向法院聲請管收。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網路販售遊戲幣，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罰鍰計400餘萬元，甲君於國稅局啟動調查後，將名下房產贈與其母，又將名下車輛過戶他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官綜判其脫產行為及網路平台出金多筆款項流向不明等事證後，認定符合管收之要件，依法向法院聲請並獲裁定准予管收。 該局強調，欠稅人如有計畫性脫產、蓄意隱匿財產，或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虛列債權參予分配等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國稅局均積極掌握名下財產異動情形，適時依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民事訴訟等作為，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密切合作，展現追欠之毅力與決心，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彰顯租稅正義。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報繳稅，切勿心存僥倖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若遭拘提、管收，將喪失人身自由，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b10fd74a81b438480affe76d0505d7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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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案件之徵收期間計算方式變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6月25日起，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由原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變更為至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該局說明，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算5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對核課稅捐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稅單於行政救濟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該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應自徵收期間內扣除，以往該期間之末日皆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經依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6月4日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指出，應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期間，僅限於行政救濟期間之意旨，財政部爰於114年6月25日發布解釋令，計算徵收期間時，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類此案件每件受影響期間推估約為1至2個月，該局已全面進行清查，截至114年6月30日止，依新令釋規定重行計算逾徵收期間案件計有24件，已通知行政執行機關不再繼續執行。 該局呼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徵收期過後仍有10年時間可供執行，稽徵機關於時效內如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所得，或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之情事，都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追查，包括進行查封扣押財產、所得或向法院聲請管收等執行手段，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ea479340c22469db47e6df45e45ae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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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8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60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2億800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5%，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10年虧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173fbb232984c8499660b1011973f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3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始能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人員薪資申請投資抵減，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且確實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人員。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其中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1,500萬元，該局核對甲公司提示之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部分員工雖記載從事相關研究發展計畫，惟當年度出境天數卻高達200多天，甲公司說明這些員工係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及監督，經該局認定該等人員非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亦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遂調減甲公司112年度所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辧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應與所投入之研究發展活動有關，至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則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資料，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f564b2832124d619bb71d814d9386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3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110年6月增資發行新股，甲公司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500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5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9年度保留盈餘達8千萬元，甲公司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110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2c144fa3dcb429ca02f348ed2520c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8:33: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且可提示規定證明文件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如有境外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須由該國內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並繳納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才能依規定計算並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倘交易雙方約定，國內營利事業不負擔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應繳納之所得稅，則國內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之可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11年度列報自境外乙公司取得之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500萬元。經檢視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之授權合約，雙方約定甲公司收取之權利金於所得來源國所產生之稅負均由乙公司負擔，乙公司於支付甲公司權利金使用費時不得扣除該稅款。因甲公司實際上未繳納該筆權利金收入於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主張扣抵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以正確申報可扣抵稅額。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cc7aca372034d4dadd810e5faa7b1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被繼承人土地取得日為原參與重劃土地之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舊制」（土地不課徵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繼承取得甲君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3月出售，於同年4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乙君按持有B土地期間2年以內適用的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調閱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查得甲君係於106年12月6日購入並登記取得A土地，之後配合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參與市地重劃，復於109年9月2日經重劃後取得應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參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認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間計7年4個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4月25日止），遂按持有期間5年至10年適用的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並退還乙君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市地重劃分配的土地，且被繼承人原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於申報個人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的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自行繳納稅額及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北區國稅局官網，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806529e69ac48ddbfc40752ef72ec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繼承上市（櫃）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該如何報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申報遺產稅，至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收到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的股利，應確認「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股票除權（息）交易日」2個時點的先後順序，按「被繼承人遺產債權（應收股利）」或「繼承人股利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一）：甲君於113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3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113年7月18日。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已公告除息，因公告的除息交易日在甲君死亡日之前，甲君取得配發現金股利的權利，該應領未領的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債權，繼承人應按債權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例二）：乙君於113年6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因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113年6月20日，係在乙君死亡日之後，A公司113年7月18日發放的現金股利，屬於繼承人的股利所得，應由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再併入繼承該股票的繼承人領取股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e79e9630fdd43408d99bae9f3cdca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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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司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應收股東款新臺幣4,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股東於111及112年度有短期資金需求，故陸續借款予股東，並未收取利息，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分別依甲公司資金貸與年度之臺灣銀行基準利率（111年度為2.366％，112年度為2.867％），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設算調整甲公司111及112年度利息收入及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aa95c4a26664c9f83e0d97ecb3650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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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進口貨物銷售應注意稅法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代人生活與網路息息相關，跨境購物日趨興盛，透過行動裝置，消費者輕鬆點就可買到海外各式商品。民眾如有將跨境網購之進口貨物轉售之營利行為，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近年稽徵機關運用大數據技術勾稽比對，就掌握之進口快遞貨物報單、外匯及高頻交易等多元課稅資料，選案查核，遏止不法逃漏。該局舉例說明，經交叉分析課稅資料發掘異常案件，甲君113年度以個人名義進口大量快遞貨物，且其個人金融帳戶每月存入筆數均超過200筆，金額已逾240萬元，與一般個人金融交易頻率相較明顯偏高。調查結果查得甲君將進口之貨物於網路平台銷售，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１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享受跨境購物的便利性同時，應注意倘有網路轉銷售進口貨物情事，且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21a5c64913f4774906814da4838ed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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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創業別忽略！具使用發票能力營業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全球創意求新的風潮下，許多上班族及初入社會的年輕人選擇自行創業或加盟知名品牌，為自己的事業打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頭家們，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稅籍登記，稽徵機關將依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3條及第23條規定，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惟為擴大統一發票使用面，加強相互勾稽作用，營業人如有使用統一發票及申報之能力，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能力及實際營業情形，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初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以連鎖加盟方式，獨資經營寵物美容及寄宿、寵物用品及食品零售、轉介寵物火化等業務，除與品牌連鎖店共同於社群網路平台推廣行銷，並以電子設備系統輸入及產出銷售明細或營業報表，經該局審認評估該商號營業性質及規模已具有以電子方式管控帳務及開立發票之能力，爰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但營業人申請訴願主張其每月銷售額並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符合營業稅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應免用統一發票，嗣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該商號之營業項目及營業規模非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為具有會計處理能力之營業人，不適用免用統一發票規定，遂駁回其訴願。 該局強調，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就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取餐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具有相當規模經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透過課稅資料蒐集與實地訪查等方式，積極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8240269a8644a2684400b4380ee65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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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請留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4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1.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2.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3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4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有應納稅款時，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營利事業如對辦理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15500a85c00435687ae1b930d7413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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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以不實憑證虛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遭查獲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近日該局查獲有納稅人出售房地，房屋無裝修事實，卻持關係人開立之不實憑證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的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2月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0元，經查核結果，發現甲君列報房屋裝修費的統一發票，為關係人乙君經營的A公司所開立，且A公司經營的營業項目，與房屋修繕無關；另依查得資料發現，買方實地看屋時，現場無進行裝修或更新衛浴等設備，且委託銷售契約載明標的物現況於持有期間並未更新，與報價單修繕項目不符，經該局核認甲君涉有故意虛報費用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剔除費用1,500,000元，補徵所漏稅額67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一倍之罰鍰675,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持有期間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付款金流及修繕前後照片，俾利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無修繕事實，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如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板橋分局　 陳課長 聯絡電話：（02）29683569轉2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1253924e09e4d09a3d49767503996b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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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符合條件者請踴躍提出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報稅權益，財政部今(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審核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已依法設帳及完備紀錄，經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民眾取具的醫療收據，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審核要點目的，一是放寬申請適用對象，二是放寬審核條件，以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提出申請，稽徵機關除輔導該等醫療（事）機構健全會計制度及誠實納稅風氣，也可以保障到該等機構就醫民眾報稅的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適用對象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除了修正前的醫院、診所外，本次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審核條件 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所轄國稅局查帳核實認定且無重大違章，於規定期限報請財政部認定。 （三）明定申請期間 自前1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業者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私立A婦產科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事）機構，該局依前開審核要點規定，輔導A診所於114年7月中旬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事）機構，並提示113年度帳簿憑證供核，倘經該局查帳核實認定實際所得額，並報經財政部認定A診所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事）機構，A診所自114年度即開始適用，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A診所倘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 該局籲請符合條件的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踴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機構。如民眾及私立醫療（事）機構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6ffdafb477845b6896b49e2ee34da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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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或設備，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或協助國內廠商向國外供應商進口原料、設備等，雖自國外廠商取得外匯佣金或外匯收入款證明文件，惟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提供勞務取得之外匯收入不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條件，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A公司進口自動化設備，並與A公司簽訂服務佣金合約書，協助A公司處理設備後續安裝及保固期間內技術服務，其取得A公司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及服務收入，自行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惟因該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且購買設備營業人非保稅區營業人，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釋規定，甲公司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甲公司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aea66098606400988a7f983f5acdd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北區國稅局表揚114年度績優營業人  祝福績優營業人裕國利民、鴻圖大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表彰營業人納稅榮譽及配合政府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本（114）年度評選出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85家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48家，共計133家營業人。為慶賀績優營業人獲獎，將由該局局長親頒或各轄區單位主管於租稅宣導或講習會活動公開表揚，並代表財政部莊部長頒發獎牌。又為了表達對所轄績優營業人的敬佩之意，該局特別致贈臺華窯設計「玉堂春富貴」雕金瓷瓶，瓶身融合玉蘭及牡丹，玉蘭寓意績優營業人品格高尚之企業誠信，牡丹象徵績優營業人事業蓬勃，讚譽績優營業人用心經營企業，厚實國家財政的貢獻，並祝福績優營業人商機無限，企業發展源遠流長。 該局說明，績優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申報納稅增裕庫收足堪表率。此外，積極配合政府政策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善盡社會責任並落實節能減碳目標，大幅提升企業效能及降低營運成本，並持續帶動我國經濟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特予表揚以為模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該局轄區609,377家營業人中有133家績優營業人獲獎肯定，相當不簡單，獲獎率僅萬分之2.2。獲獎者包含各行各業，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饗樂餐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拜寧騰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巨城分公司等133家企業。 該局特別指出，得獎績優營業人三年內將享受多項獎勵待遇，包括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指導有關稅務法令之適用或協助解決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與法規修正稅務訊息、邀請參加租稅宣導活動；另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等等。 該局強調，企業誠信經營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動能，更是奠定社會永續健全的力量，籲請營業人支持稅制稅政，配合推動雲端發票，落實ESG永續發展，期使產業與政府合作共榮，國家競爭力再升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0bf3f3fb6164f23bba593d6e8e1733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Aug 2025 02: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楊柳颱風將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楊柳颱風即將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做好防災準備，並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諮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206a4b0de8942e79170349ca5d750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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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降低營業人的法令遵循成本及稽徵機關的稽徵成本，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5萬元。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提供「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資訊，且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4年1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1月至2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及8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嗣後3月全月銷售額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自行檢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e89a0a95911448cb10143825a14f9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2: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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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惟嗣後因解散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924萬餘元，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924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40e1b0460ff4c2a81646e0da7c926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5: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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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如重購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的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年2月買賣取得A房地，110年6月將A房地出售，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餘元。後來甲君又於111年9月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核准退還，嗣因甲君於113年3月再將B房地出售移轉，經該局查得甲君既已將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出售，則A房地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條件不復存在，即應恢復為課稅之狀態，乃予追繳甲君原經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並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國稅局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b5917f23dde47699a8015ec7057ab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01: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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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拍賣帳號或賣場，銷售額應合併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應將所有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合併計算，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部分網路賣家常利用配偶或親朋好友等名義於網路平台設立帳號銷售商品，藉此分散銷售額以達免辦稅籍登記或免使用統一發票的目的，惟國稅局已擴大蒐集網路交易資料，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2年起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申請多達9個會員賣場帳號銷售掌上型遊戲機等熱門電玩商品，經該局查獲甲君為實際經營者，其自112年1月合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辦稅籍登記，且於112年2月至113年12月間銷售額合計3,455萬餘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72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86萬餘元罰鍰。 該局籲請網路銷售業者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的銷售額，如依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而尚未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相關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d846f59f20949e585d801df0b896e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4 Aug 2025 07:2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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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清理被繼承人遺產，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如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狀況，無須再奔波各金融機構，並可降低漏報財產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債權人聲請法院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14年1月15日經法院裁定確定，乙君應於114年7月15日前，向被繼承人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惟乙君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股票投資、銀行存款等動產，經電洽該局詢問，該局輔導乙君檢附前揭資料，就近至該局板橋分局申請查調甲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資料，經乙君確認無誤，如期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6fb3b96c4fa4ffda951aa42484c94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8: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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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院（診所）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請查閱「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檢具的醫療機構收據，如屬於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應經財政部核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機構，所支付的醫療費用，才符合列舉醫藥及生育費的規定，但民眾給付的醫藥費中，屬於受領政府補助（例如：人工生殖補助）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於申報時自行減除，以餘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79萬元，檢附憑證包含A皮膚科診所開立6張醫療費用收據，金額合計75萬元，經該局查明A皮膚科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故剔除醫藥及生育費75萬元，核定補徵稅額9萬元，甲君已繳清稅款，全案確定。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將「經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自行查閱或下載，並務必確認申報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是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及有無領有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或上北區國稅局官網，並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272dc6bfc2848708090b2bb198eb7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6: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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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3a7597c95bb4751b987264cb06d07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6:4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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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或原物料因過期、變質或破損等原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採前揭事前核備規定者，應取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存放於境外代工廠商之呆滯成品及零件報廢損失600萬元，雖主張已委由代工廠商代為報廢，惟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僅說明損失性質，未能提供確有實際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前揭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及相關證明文件，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原物料報廢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備妥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12d6005036441dc8eaea76e7702f9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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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建設公司出售其興建之不動產，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以免遭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自行或委託他人出售其興建之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間出售1筆不動產，於同年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誤認該不動產交易至113年始收取尾款並開立統一發票，於113年度申報，致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筆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案經該局查得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3,000萬元，併計該短漏報不動產交易所得200萬元，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處罰外，又因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已超過10萬元，且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2,800萬元之比例超過5％，與財政部85年10月2日臺財稅字第851918086號函核釋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未合，否准其112年度核定之課稅所得額虧損金額2,800萬元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注意所認定交易日之正確性，以免因所得年度歸屬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d50f07495c04e00b62153cdbad50b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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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公司債利息支出應留意是否實際應支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發行附有賣回權轉換公司債，因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之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可行使請求賣回權日止之期間內，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規定按有效利息法認列為負債並攤銷利息費用，惟於稅務申報時，應於實際「應支付」利息補償金時，方得列為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同同時發行可能提前清償之公司債及可認購普通股之認股權，於資產負債表上宜分別表達為負債及權益項目。另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並不得當作獨立商品進行交易，且一般僅在投資人不行使轉換權利而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時，公司方須支付利息補償金；如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或逾期未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公司即無須支付利息補償金。故營利事業於稅務申報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依上揭第36號公報規定區分為負債及股東權益所增加之利息費用，尚不得認列為費用，而應於實際「應支付」利息補償金時，方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可轉換公司債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查該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已行使轉換權利轉換為普通股或逾期未依賣回條款約定行使賣回權利，所列報利息支出為未實際支付，不得認列為費用，爰剔除補稅4百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474c636c5f44541991a8bd3dfe0f1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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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暨陽光法案宣導」講習會，深化交流並強化廉能法治觀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加強兼辦政風同仁聯繫交流，於114年7月23日舉辦「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暨陽光法案宣導」講習活動，邀集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同仁及兼辦政風人員一同參與，除增進同仁對於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之認識，及宣導反詐騙資訊外，並強化機關廉潔風氣、營造友善職場。 本次研習由該局林燕瑜副局長主持，邀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黃茂騵組長及全人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廖文福總經理擔任講座，講授「陽光法案介紹」及「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課程，林副局長於會中表示，廉潔是公務員的準繩，雖然部分分局、稽徵所、辦事處未設置政風人員，但政風業務仍不可廢弛，須仰賴機關內遴薦之適當人員兼辦，肯定兼辦政風人員對該局稅務廉政工作之努力與貢獻。期藉此次研習強化雙向溝通聯繫，強化相關廉政法紀觀念、提高防詐免疫力、增進人際關係品質，以利執行兼辦政風工作時能有所遵循。 該局說明，每年政風室均辦理相關廉政法紀講習，期能藉此強化稅務人員廉政法紀觀念，避免因不諳規定而受罰，達到陽光法案零裁罰之目標；同時，在步調緊湊的職場與生活平衡中，協助同仁有效排解心理壓力、緩解情緒，進而創造個人職場的正向循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進一步強化民眾對政府的信賴。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a9e1c06090749fda73c4e5827e842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Jul 2025 08: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車輛領牌後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因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免領牌照車輛為出廠日或進口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計課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4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於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露營車，於114年6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3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檢具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4萬5千元（30萬元*稅率15%）。    該局籲請廠商請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卻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00d7e7a95d4d4441b025abbf75f838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02: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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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AI選案查獲營業人漏開發票上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稽徵效能，運用人工智慧（AI）模型及智能稅務應用系統輔助稅務查核，已為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的主流。國稅局運用AI選案功能，透過風險導向選案及大數據分析，主動發掘逃漏稅違規機率高之可疑營業人並據以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應用系統結合關鍵供應鏈進行交叉比對，藉由流程系統化，就美容美髮業上游供應商進行選案分析，並以AI選案功能提供客觀的逃漏稅機率作為參考，鎖定高風險案件，進而掌握甲公司經營進口美容美髮與清潔用品之批發，其品牌具有市場知名度，且銷售管道多元；進一步分析發現，該公司實繳稅額偏低與申報銷售額顯不相當，且其開立二聯式發票比例異常偏高。案經該局加強運用跨稅目資料庫，並結合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資料勾稽查核，查獲該公司111年至112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7,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8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425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fe3f4fbc6e44a4ca5efe80126349e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Jul 2025 01:1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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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深耕稅務員法紀觀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進機關同仁專業法律知識，提升稅務案件執行效能，確保同仁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在法律所賦予的範圍內依法行政，於114年7月17日辦理圖利與便民廉政講習，邀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擔任講座，協助稅務同仁釐清圖利與便民之區別，強化同仁法律認知及如何準確拿捏服務民眾分際，在合法範圍內勇於任事，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 該局說明，此次講習共有近百位稅務同仁參與，講座呂主任檢察官藉由具體個案之闡述，並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講解貪瀆罪等不法構成要件，讓與會同仁學習區辨圖利與便民之涵義，全面提升廉潔意識，堅定同仁依法行政信念，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立廉能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c150df6342d45e8a5f647157e5e7f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Jul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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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申購發票有撇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逢旺季有時為了買發票而四處奔波，尤其金門等離島地區，也容易遇到「代售點缺貨」的窘境。籲請營業人或代理人善用「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便民措施，省時又省力！ 該局說明，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所建置「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連結至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 功能，輸入發票期別、統編、縣市、區局、欲購買的發票種類與數量，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可購數量亦一目了然，有助於提前規劃購買發票時間與地點。 該局特別說明，全國統一發票需求量，常受消費者行為、景氣、各營業人營運情形等影響，因此各代售點各類發票每期（每2個月為1期）庫存量不一，因期末（即雙月下旬）代售點當期發票之發售接近尾聲，恐有無法足量供應之虞，建議營業人及代理人多利用該網站之查詢功能，提高申購統一發票效率並節省寶貴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11167e7c4ea40dda8eaf10fee2cc9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Jul 2025 03: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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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4年6月30日，惟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仍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務必於114年7月31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e4b02b0b507498595321f5991a258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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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EaSyGo」企業e化轉型更有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推動企業e化，將於114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該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多功能活動室，舉行「雲端發票EaSyGo」租稅教育活動—桃園場，協助營業人實踐ESG永續發展目標。 該局說明，企業導入電子發票，除可達到三個目標（一）減少紙張使用和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二）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e化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三）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符合ESG所代表之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更契合了聯合國永續發展（SDGs）之「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等6項核心目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企業善用政府資源，降低轉型門檻，提升營運效能及邁向永續經營，活動中除介紹電子發票規定與實務，並特別與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攜手跨機關合作，由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現場說明「30人以下服務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計畫」，並規劃本轄8家加值服務中心設攤提供電子發票服務優惠方案，以降低導入電子發票成本。另為恭賀本轄天吉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營業人獲得優良加值服務中心殊榮，由李局長代表財政部莊部長頒發獎盃，以彰顯其推動電子發票之貢獻。 該局籲請營業人踴躍導入電子發票並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協助營業人量化永續績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首頁提供「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板」，便利營業人計算使用電子發票帶來之減碳效益，期使產業再升級，共創淨零綠生活。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27cd230cc37470e8d4a95ec4c9f7d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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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丹娜絲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丹娜絲颱風來襲，請民眾注意風災影響，清理家園時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91816d7a1bb4a029fc3077ac47c084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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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請落實使用行動支付收款始可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提升民眾生活的便利性及增加支付安全性，財政部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經國稅局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該局說明，為確保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之美意，已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除自行申請停止適用租稅優惠者外，如經發現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且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二、 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三、 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掌握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是否確實接受消費者以行動支付付款，國稅局不定期派員實地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收款方式及有無張貼行動支付收款標誌，確認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並追蹤輔導改善。 該局籲請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營業人，於結帳時多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利消費者辨識，該局印製「歡迎使用行動支付」跳跳卡供營業人張貼使用，請多加宣導民眾使用行動支付。本項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628b3480e0f4b46bbfc04ea05a541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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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逾期未滿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稽徵實務常見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停業前或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後，誤認為無銷售額，即不用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加徵滯（怠）報金，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3月26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4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同年6月11日補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且已補申報，惟因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後，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罰滯（怠）報金。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e68485a985d42a6983a43432b5630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3:2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月1日公告欠稅大戶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大戶欠稅，自114年7月1日8時起至同年12月31日24時止，於北區國稅局依法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同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之限制。 該局統計，本次公告轄內欠稅大戶名單，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者計143件，欠稅金額合計50億5千萬餘元；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者計99件，欠稅金額合計143億8千萬餘元，總計公告件數242件，欠稅總金額194億4千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公告期間內，如有繳清稅款情事，該局將儘速更正名單。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a2812883f6b4638b9320d1d20c5c7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採連結稅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716855e520949b78936cd6356a95e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屬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如屬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74年間買入A房地，於108年2月15日死亡，由甲君母親繼承A房地；甲君母親於111年5月10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一、先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甲君自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係甲君母親於108年2月15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 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為6,0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00,000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物價指數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甲君提示仲介費及規費等單據憑證300,000元，所計算後的餘額3,390,800元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三、計算持有期間：甲君父親於74年間取得日至乙君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508,620元，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8月19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0b64960119549d387c4e20c9c430e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3: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94a518e6cdd44b9bdf8958c8d086c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3: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筆被繼承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67b7a6ab2ef43809a97ffdb609a15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9: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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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3年度的所得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a56ab3c788443618bacc0cdfc794d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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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對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3年4月4日至5月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820ed6dd68f48aab3f09b00ef2694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3: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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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留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下稱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規定期限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 該局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該局彙整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規定（如附表），提醒民眾注意，以保障退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輛出廠已滿8年，排氣量125CC的舊機車欲報廢，適逢朋友乙君於114年5月購買1輛158CC國產機車，並於114年5月6日辦理新領牌照登記。因新舊車主非同一人，經新舊車主二人以書面同意由乙君領取退稅款，故甲君只要在114年11月6日前將舊機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新機車產製廠商於甲君完成報廢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即可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予乙君。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37c2afab329d4681ac190f73c75bc5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3: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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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CFC申報常見四大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判別錯誤：誤認低稅負區僅限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惟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且該名單不包括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情形（例如：薩摩亞或模里西斯）。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規定之低稅負區，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情況認定。 二、符合豁免規定之CFC漏未申報：未申報符合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之CFC，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適用匯率錯誤：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外幣金額，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四、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c9956a51e8c4b03a88132caa83ef0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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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c983139d1654c45a8080f3a28563a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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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6027a3244674207a16482f3cbce75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時如何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一)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8a59b3192fa4b9dacce24dcf57a4b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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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請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請預留足額存款，以免被加徵利息。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額者，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將由國稅局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之後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或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申報及繳稅查詢/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計算應納稅額，並選擇繳納方式進行繳納。民眾如於申報後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不會以繳稅或補稅名義，利用通訊軟體、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通知繳納，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以免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5457bfa2c8b4dde9fc191a44f58f8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申請期間，由5年放寬為10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下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國外乙公司勞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依修正前規定，乙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114年4月14日，因至協定查準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放寬提出申請期間為10年。 該局特別提醒，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除放寬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為10年及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外，特別增訂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曆年度後的第4年度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6b3a6d5182f40759f28cca2da044a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 應留意申報股利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國內及國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外），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辦理年度股利收入申報並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或已申報未核課確定前欲變更扣抵方法者，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且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營業人得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法申報，惟申報案件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一時疏忽漏報股利收入而遭受處罰及維護納稅人權益，將於114年7月間發函輔導113年度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籲請營業人收到輔導函時自行檢視是否尚未完成年度股利申報及調整，倘於所訂輔導期限屆滿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同仁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6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a79739acd274c1aa9f50d62e4ef54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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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跨稅目資訊整合，精準選案查核遏止逃漏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與數據應用日益發展，透過系統將所得稅、營業稅等跨稅目資料相互勾稽，分析營業人違章潛在風險，提升選案查核之精準度，以達智慧查核遏止逃漏稅捐的目標。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運用營業稅智能稅務選案功能整合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庫，掌握營業人申報情形有無異常。酒商甲公司112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載巨額虧損，大額的期末存貨及累積留抵稅額，顯有異常；經稽徵機關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主要進貨品項為啤酒，有效保存期限為6個月，其交易型態屬進貨後短期內即銷售或依訂單數量進貨之短期買賣行為商品無法久存，且其申報銷售額與進貨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2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餘元，除應補徵營業稅額76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8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56d72b25b8340e8916d2bba27c283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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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交易的過程中，因其中一方未依規定履行合約支付違約賠償款，取得該賠償款的一方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取得該賠償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換言之，賣方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反之，若買方營業人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委託乙公司辦理裝修工程，雙方於111年4月30日訂定裝修契約，甲君於同年7月6日要求終止契約，乙公司主張甲君應給付乙公司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餘元（含圍籬施工費及結構設計費）；乙公司於113年5月15日收到前揭賠償款，因契約已終止，僅開立收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萬餘元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中和稽徵所   郭股長 聯絡電話：（02）22436789轉6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11ee589e58644a29b44e83fc1e6888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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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670萬元，113年起調整為75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全年的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海外所得。另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亦即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損失大於所得，即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自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項下扣除。 該局針對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例一  誤列報前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0元（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甲君短報原因係因列報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時，誤將前一（111）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一併自112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致；經該局將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86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63.2萬元｛〔（900萬＋86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甲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1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58.1萬元（63.2萬-5.1萬）。 例二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自同年度海外利息所得項下扣除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62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海外所得770萬元。乙君申報錯誤的原因，係於列報112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時，誤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不同類別的海外利息所得扣除；經該局將該筆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410餘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102萬元｛〔（770萬＋41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乙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4.5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47.5萬元（102萬-54.5萬）。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綜所稅課  楊課長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2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c3185cce8424c29ac9638a1c1e830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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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酒品分裝銷售產製廠商出廠時要繳納菸酒稅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節慶禮品送禮需求，酒品廠商倘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分裝成小容量酒品包裝出售，因分裝屬產製行為，依菸酒稅法等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產製廠商仍應於產製分裝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行為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或「分裝」卻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或原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已變更，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之情事，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9c8a4caec116493bbb199d0c3213596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Jun 2025 02:1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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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9e813faa1114780b7989f0edaf5ef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Jun 2025 07:3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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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共同出售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所得稅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b10d50aff9fd41e4ba4b8d065a5d37b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Jun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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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 1日以後取得），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fdd16a342564cb39e4026b5f0257c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特定股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 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835582f2289b4f4f9ea1c6c9cb7045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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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每人基本生活，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的生活費用為新臺幣21萬元。 該局說明，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該差額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38f9b28f6204525835b9f6b322993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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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50ac74940c56439689304aba4eb04b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May 2025 06: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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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輔導連鎖餐飲業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成企業ESG目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應數位時代，將電子發票和POS（Point of Sale）系統、線上點餐及外送平台訂單予以整合，藉以提升電子營運效率。該局自今（114）年5月1日起輔導經營連鎖餐飲業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主動引導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協助企業達成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永續發展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推動連鎖餐飲業者數位轉型，該局積極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餐飲業者轉換開立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系統整合至POS機、企業資源規劃（ERP）管理系統，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資料媒體申報檔，直接匯入營業稅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可大幅優化帳務作業，並省去寄送、儲存、整理發票的時間，有效降低經營成本。另該局鼓勵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主動將「發票存載具」等宣導話術納入結帳流程，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及推廣「消費發票存載具，交易明細不列印」，營造無紙化交易環境。  該局補充說明，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財政部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少報銷項稅額情節較為輕微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詳附表）。 該局籲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並於結帳時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0229352bd9e4ad58c66f838606a6d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May 2025 04: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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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載具歸戶別忘記 中獎獎金線上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營業人為創新行銷常採行會員制度，提供會員專屬優惠方案以開拓商機，並推行會員載具，開立雲端發票節省成本，為企業及消費者帶來許多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會員載具之營業人應提供會員載具歸戶機制，且應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未設定載具歸戶之中獎會員。當會員接獲發票中獎通知，可利用四大超商（統一超商、全家超商、萊爾富超商及OK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持會員載具營業人所列印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統一發票實體通路兌獎據點領取中獎獎金。 該局補充說明，消費者欲享有獎金自動入帳的便利性，可至各營業人的會員平台，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將會員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並於大平台完成匯款帳戶設定，即可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直接入帳等多項便民服務措施；未及於開獎日以前完成載具歸戶及匯款帳戶設定者，亦可在開獎後次月6日起3個月內，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以手動逐筆點選「我要領獎」，兌領全部獎項，享受獎金不漏接的小確幸。 該局籲請會員載具營業人提供大平台及會員平台歸戶機制，以節省通知發票中獎及寄送中獎發票處理成本；也請消費者多加利用大平台或兌獎APP將各式購物使用之會員載具、儲值卡（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全部歸戶至手機條碼，方便發票集中管理，享受自動對獎的便利性，共同為節能減碳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42807b4b3aa248deb52d7be66b1bd7a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May 2025 04: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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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5月31日（星期六）為農曆端午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端午節前一週，即114年5月23日起至同年5月29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端午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北區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cc8a7a9a543743c3952bec9e214250e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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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提醒股票投資人，退稅權益別睡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又無扣繳稅額，認為既為「不補不退」，是否就不用申報? 該局說明，適逢五月所得稅申報期，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113年度總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20萬元，金額未達課稅標準，想確認是否就不用辦理所得稅申報?進一步了解李小姐的所得來源，發現部分為股利所得，該局特別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隨即輔導李小姐使用手機登入「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網頁，計算結果可退稅8,500元，李小姐確認資料無誤後，當下即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填具存款帳戶，並順利完成手機報稅。 該局提醒，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別忘了確認有無可退稅款，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如選擇使用「直撥（轉帳）退稅」，只要於申報時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國稅局核定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捷。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e93649e56994df888023dbdff4ebb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6: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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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1bd02ed635c4a1187dd03941b48c79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5: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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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已發布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業適用之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訂「3010-99其他汽車製造」、「3020-12汽車車體、車身製造」、「3131-00自行車製造」、「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7810-11移工仲介」及「8000-11保全服務」等6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北區國稅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營利事業所得稅/各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5ee9d3d4a48459c92c6da6956d27c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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