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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年關將至,為迎接旅客出遊潮,觀光酒廠常會在廠內舉辦活動提供酒品給消費者試喝,以提升民眾到訪及購買意願,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依菸酒稅法規定,該酒品仍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試飲的自製酒品,係於廠內供消費者消費,但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仍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千萬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而不必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經營觀光酒廠如對報繳菸酒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更新日期:2024-02-01